八月一日酝酿已久的《反垄断法》正式公布以后,西安钢材市场上的经销商对此反响较大。“《反垄断法》出台,标志着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反垄断法》对于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和稳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后国内电信、能源、铁路、汽车、冶金等行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钢材经销商如是说。
“钢厂间的价格联盟涉嫌垄断”
对于国内钢厂间的价格联盟现象,钢材经销商的意见较大。经销商说:“长期以来,国内的钢材价格基本上都是由钢厂说了算。原因很简单,一是钢厂的资产实力大,对钢材市场具有很强的支配地位;二是钢厂的产品属于资源性物资,其替代性不强。” “对于钢厂组成的价格联盟行为大家并不陌生,每当市场上出现钢材销售不畅价格下跌的时候,钢厂的出厂价格往往不会随行就市,而是由多个钢厂协调后统一公布在某一地区的共同销售价格,从而有效的控制着这些地区的钢材市场价格。如,华北五钢厂的价格联盟。由于市场价格下跌而钢厂价格不跌,所以在钢材市场上出现了钢厂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倒挂现象。”
经销商认为:“《反垄断法》将重点规范和制裁三类行为,一是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老百姓通常说的欺行霸市;二是几个经营者协议搞垄断;三是可能会限制竞争的经营者的集合。即:原本有竞争关系的几个企业联合起来,控制或者影响市场。” “从而可以看出,钢厂间的价格联盟实质是变相的市场垄断行为,它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原则,制约了企业间的正当竞争,侵占了消费者的利益,它对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很大,不利于钢材市场的健康发展。”
“钢厂重组是否触法”
对于国内钢厂进行资产重组后对钢材市场的负面影响,经销商表示担忧。经销商说:“近几年,国内钢厂为了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进行钢厂间的资产重组工作,国内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的特大型钢厂。虽然钢厂重组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业集中度,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效益,但是钢厂在经过资产重组以后,是否会因为其资产实力强大和产品相对独立的优势,对钢材市场形成垄断,影响国内钢材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和健康发展。” “例如,每当市场上钢材价格出现持续性下跌或上涨的时候,在当地具有主导地位的钢厂往往会单独或联合几家钢厂同时采取限产保价措施控制钢材价格的下跌或上涨,并要求经销商在市场上执行钢厂制定的钢材最低销售价格。钢厂的这种限产保价和最低限价的行为不是那个经销商或消费者能够阻挡得住的,而且大钢厂的这种做法小钢厂对此也是无可奈何的。”
经销商认为:“钢厂重组是不是行政垄断?从其体制和机制方面来看就应该算,但是如果依据《反垄断法》中‘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行业’的条文,国家对钢厂进行重组不在《反垄断法》的限制之列,不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任何企业做大做强,而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企业间的正当竞争以及阻碍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钢厂间的资产重组是否与《反垄断法》相悖,以及钢厂重组后是否对钢材市场的正当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等问题,目前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所以还值得认真学习讨论,端正认识。”
“法律缺乏细则,在实施中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经销商说:“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各行业组织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垄断市场价格的行为较为突出。其中典型的表现形式为:一是协会、理事会等行业组织召集相关企业商讨市场价格问题,统一调整有关价格;二是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或重点企业主导着相关行业的会议,并牵头出面协调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目前虽然国家有了《反垄断法》,但是《反垄断法》中的规定大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还需要大量的与法律条文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可操作办法。否则,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将会因为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出现分歧,而导致《反垄断法》在执行中处于尴尬的境地。”
多数经销商认为:“目前,学习好《反垄断法》十分重要。同时,希望法律单位出版一些结合各行业市场竞争中的典型事例或问题,对《反垄断法》中法律条文解释的学习资料,利于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学习《反垄断法》,提高正确区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识别能力,提高懂法、守法的自觉意识,积极地维护钢材市场的经营秩序。要努力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争取把企业做大做强,为实现物流现代化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