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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视力色】 |
| 俞建国 |
| 与中国加入WTO有关的文件大体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WTO的协定,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等文件。这些文件包含了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这些协定是WTO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部分是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主要体现在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和9个附件中,另外还包括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WTO文件中与我国企业关系比较密切的条款,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 这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条,也是最具有实质性的、能给中国企业带来商业利益的条款。例如: 1.美国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年度审议; 2.根据议定书附件第7条,欧盟等成员对华出口产品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在中国入世后5-6年内取消; 3.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发达国家纺织品配额将在2005年取消; 4.根据议定书第15条,美国、欧盟等在反倾销上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15年内取消。 以上条款的落实,无疑会大大改善我国企业的出口条件。 二、普遍适用的规定 1.透明度。根据议定书第2条规定,中国政府承诺公布所有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与WTO相关协定有关法律、法规应向WTO通知。这对于长期习惯于发布内部文件的我国政府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约束,而对于我国广大的企业来说,却大大增加了经营的可预见性。 2.国家定价。根据议定书第9条及附件4规定,我国保留了对重要的产品和服务实施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政府定价包括:烟、盐、天然气、药、煤气、水、电、邮电、旅游景点门票和教育等。政府指导价包括:粮棉油、成品油、化肥、运输、银行结算、住宅、医疗服务等。这对于提供和使用这些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 3.补贴。根据议定书第10条规定,我国承诺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逐步取消不符合规则的补贴措施,包括中央补贴、以出口实绩为基础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以及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附件5B)。但可以保留与规则相符的其他20个补贴项目(附件5A)。 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规定 1.贸易权。指进出口权,不包括国内市场分销权,分销权由服务贸易谈判决定。根据议定书第5条和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有关规定,3年内取消审批制;取消对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的要求;全资中资企业获得贸易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第一年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300万元,第三年100万元,此后取消审批制。这意味着届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 2.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根据议定书第6条和附件2,我国保留了国营贸易管理权,并可一直保持下去,在进口方面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8大类商品,粮棉油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出口方面包括:茶丝棉、大米、玉米、大豆、煤、油等。指定经营,3年内取消,产品有天然橡胶、木材、羊毛、钢材等。 3.关税和税费。根据议定书第二部分及附件8“减让表”,我国政府承诺的关税减让情况如下表: 单位:%
共包括4000多个税号。其中汽车及零部件关税分别由加入时的50―60%和20―30%,降至2006年的25%和10%。部分化下产品关税减税到2008年结束,:另外,根据WTO的《信息技术协定》,我国将在2005年前取消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 4.非关税措施。根据议定书第7、8条及附件3,我国将在2005年前取消现行的400多个税号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措施,涉及汽车、机电产品、天然橡胶、感光材料等。在此期间,配额年增长率为15%。 5.关税配额。根据WTO《农业协定》规定,农产品的配额量不应低于国内消费量的3%,而且还要每年递增。根据议定书附件8的规定,我国将对粮棉油糖、羊毛等农产品,化肥、毛条等工业品实行配额管理。以1995―1997年作为基期计算配额量,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例如小麦,2002年配额为846.8万吨,2004年增至963.6万吨;配额内税率根据不同品种的小麦为1-10%不等,配额外税率从71%降至65%。 6.反倾销措施。根据议定书第15条,15年内WTO成员仍可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但中国能证明其出口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除外。之后,WTO成员承诺完全取消这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 7.农业。根据议定书第12条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我国保留了“黄箱”补贴,补贴量可达农业生产总值的8.5%。 8.纺织品。根据议定书第16条,在2005―2008年期间,如中国出口的纺织品激增,WTO成员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对一种产品只能使用一次,限制措施不超过一年,且不能对相同产品重复使用。 四、服务贸易 根据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减让表,我国作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承诺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信。增值电信和寻呼:2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其他业务6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银行。加入时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外汇服务,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逐步在全国所有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 3.分销。3年内取消对外资参与的批发和零售服务的地域、股权、数量限制,取消对外资参与特许经营的所有限制;5年内取消对外资参与分销的所有限制。但销售粮棉油糖、书刊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和化肥等产品的连锁店,如果销售的是多个供货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其分店数量超过30家,则不允许外资控股。 此外,还有银行、保险和音像等方面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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