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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比较与借鉴之二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 进入论坛 评论 字号  2006-11-30 10-53
   4.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在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方面有着很长的历史,制造业作为加拿大的重要行业也深受其益。

    1961年以前,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经常性支出在发生当年可以全额扣除。在前两年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资本支出的1/3可以在当前年度扣除。研究与开发支出除经加拿大税务署批准的以外,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的5%。

    1961年,资本支出可以在发生当年或以后任何年度全额扣除。

    1962年,取消对超过上一年度应税所得的5%的支出申请扣除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1961年的支出额为基数,研究与开发支出(经常性支出或资本性支出)超过这一基数增加部分的50%,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1967年,全部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1961年基数增长部分的50%扣除的规定被《产业研究与开发鼓励法》规定的政府补贴所取代。新法规定,超过基期平均支出额增加部分的资本支出的25%和经常性支出的25%,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现金补贴。基期被定义为补贴年度以前的5年。对这25%的税收补贴免税。

    1975年,将"对研究与开发资本支出可以推迟到以后年度抵扣"的优惠政策扩大到经常性支出。现在,经常性研究与开发支出和资本性研究与开发支出都可以在发生当年或以后任何年度冲销。

    1976年,《产业研究与开发鼓励法》被废止。1977年,引入研究与开发投资的税收抵免措施。抵免比例从5%到10%不等,因地区而异,税收抵免规定适用于所有经常性和资本性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最高的抵免比例(10%)适用于在滨大西洋诸省和在魁北克省的加斯佩地区的研究与开发支出。

    1978年,研究与开发投资的税收抵免比例,对加拿大的大部分地区提高到10%,对滨大西洋诸省和魁北克的加斯佩地区提高到20%,并引入对小企业研究与开发投资给予25%税收抵免的规定。引入"除以前3年平均数额之外,再给予研究与开发支出总额50%税收优惠"的规定。

    1983年,对科学研究支出的税收抵免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基本税收抵免比例提高到20%,对加拿大滨大西洋省和魁北克省的加斯佩地区的抵免比例提高到30%,对小企业的抵免比例提高到35%。取消"应税公司应在1年内申请税收抵免限额"的规定,允许把未使用的抵免额度向后结转7年和向前结转3年冲销应缴纳的联邦税收。小企业当年结余的未使用抵免额度的40%和大公司结余的未使用抵免额度的20%可以申请退税。这条退税规定于1986年5月到期。取消50%附加优惠的规定。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允许公司把未申请抵免的结余额度转让给购买该公司新发行股票的个人去申请抵免;对免税公司和非公司组织的企业,支付相当于其未使用抵免额度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

    1983年4月,向公众透露准备建立一种新的筹资机制,叫做《科学研究税收抵免制度》(SRTC),1984年1月立法通过。其主要内容是:① 投资者通过购买研究与开发项目实施公司 (不论是否与研究开发有关)的股份、债务,分享其产品或收入利益而获得50%的税收抵免额。② 研究与开发项目实施公司根据该税收抵免制度,每筹集到1美元的投资支出,就可以得到相当于投资者转让的抵免额的退税。③ 研究与开发项目实施公司在筹集到资本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声明放弃其对研究与开发投资税收扣除和税收抵免的申请权。研究与开发项目实施公司可以按其研究与开发支出额的50%申请退还应退的税收抵免额,该公司曾声明放弃过对这种税收激励的申请。④ 如果投资者是个人,税收抵免则要将按符合条件的投资中规定数额的34%从基本联邦税收中冲销。节省所得税的计算意味着总有效抵免比例约为50%。对公司投资者而言,税收抵免比例是50%,要从联邦税收中申请冲销。

    1984年10月1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某些"流动性强"的享受科研税收抵免的投资可以延期偿付的规定。有接近60%的科研投资申请属于"流动性强"的交易,在这类交易中,投资者和公司都转让抵免额度。在一笔典型的流动性交易中,投资者将借给科研公司100美元,其中55美元为见票即付。而后投资者就可以从联邦政府收到50美元作为税收抵免额。短期过后,投资者就将收回贷款。在处理纳税申报表时,收回的55美元还款加上50美元税收抵免共计105美元,投资者获利5美元。

    1985年5月,《科学研究税收抵免制度》被废除。加拿大人控制的小型私人公司投资于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经常性支出获取的税收抵免额可以申请100%退税。这条规定从1985年5月23日开始执行,并无有效期的限制。符合研究与开发鼓励措施的支出必须是"全部用于"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规定被新的条款规定所取代,即一项支出的"全部或基本上全部"是用于研究与开发项目(符合研究与开发鼓励措施)。"科学研究"这一术语被修改为"科学研究与试验性开发"。这种修改的目的是,确认绝大部分的产业研究与开发投资都集中在对新产品或新工艺过程的试验性开发上,而不是纯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加拿大现行有效的研究与开发投资的税收抵免,所得税法典第37节允许纳税人在发生当年扣除其在研究与开发投资方面的全部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另外,加拿大产业还可获得研究与开发投资的税收抵免。基本的抵免比例是:纳税人用于研究与开发支出的20%;在加拿大滨大西洋诸省和魁北克省的加斯佩地区用于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抵免比例是30%;小企业在科学研究与试验性开发方面的经常性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元适用35%的税收抵免比例。税收抵免额可以用来全额抵消应缴的联邦税收。当年度税收抵免额结余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或向后结转5年抵消其应纳的联邦税收。对当年获取的未使用的税收抵免额度可以申请部分退税。大型公司在当年有权申请退还未使用抵免额度的20%,而小公司和非公司组织的企业有权申请未使用抵免额度的40%的退税。

  5. 俄罗斯

    俄罗斯对制造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其全面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上。1992年,俄罗斯开始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制,对在俄罗斯境内生产的商品、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征收,也对进口到俄罗斯境内的货物征收。但是,进口某些"技术型"生产设备可以享受减免优惠。从2001年l月1日起,俄罗斯大力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扣除的项目己很少,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入账后就立即给予抵扣。

    6. 德国

    德国制造业所有研究与开发支出都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厂房设备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政府给予其研究与开发资本投资额的7.5%的现金补贴。对许多研究与开发密集型的产业,政府也给予进一步的现金补贴或税收抵免补贴。个人和公司为科学目的捐赠可以申请税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机构同一个产业合作从事研究与开发项目,可以获得大量的税收优惠。

    7. 英国

    自1997年6月2日以后,对于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中小企业购买大多数类型的机器和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所有企业的经常性和资本性研究与开发支出都可在发生当年申请扣除。并且,自2000年4月1日起,对于小公司的一些研究和开发费用给予税收抵免。对于还没有开始贸易的公司,允许从其利润中扣除150%的研究和开发支出。2002年以后,这一税收优惠扩大到大公司。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也都对研究与开发投资给予直接的帮助与支持。

    8. 法国

    政府为研究与开发项目提供高达其投资成本50%的补贴。在税收上,这种补贴被视同贷款而非该公司的所得。研究与开发支出在发生当年可以全额扣除。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使用的厂房和设备投资也适用加速折旧的规定。专门从事研究与开发的公司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待遇。特许权使用费和专利权的销售收入如果在3年内用于再投资,则不征税。

    9. 巴西

    对符合技术条件的工农业企业实行多种优惠:① 可以按照当年研究开发支出的15%抵免公司税(包括支付给居民研究机构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不超过应纳公司税的8%,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结转两年。② 通过抵免的方式免除设备、机器、仪器、配件和工具的商品流通税(即其进项允许抵扣)。③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仪器和设备,除了按照正常折旧以外,允许再按照正常折旧率双倍计提折旧。④ 可以按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科技援助费和根据经批准的合同支付给非居民的专项服务费时,所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的50%享受税收抵免,并减半征收金融交易税。但是,享受优惠企业必须承诺至少按抵免额或者减税额两倍的资金投向境内的研究活动。⑤ 生产技术先进或者大批量生产资本品的企业,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科技援助费,在运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所得的10%限额内,予以税收扣除。⑥ 为取得或者维持工业产权而汇出的资金,免征预提税和金融交易税。

    10. 马来西亚

    作为新兴产业的一部分,马来西亚采取以下政策促进制造业的发展:

    (1)国内投资与资本性投资鼓励。在马来西亚境内投资的内外投资者可以享受许多税收和投资优惠。新兴企业 (包括制造业、农业、饭店、旅游及其他产业或者商业从事受鼓励活动或者生产受鼓励产品)投产5年内,70%的法定所得免交所得税。对资本密集型和高技术投资,可以按照逐案审查原则给予全部免税。马来西亚半岛东部省份沙巴岛、沙捞越省享受5年减免85%的优惠。1991年以后,获得认可的免税企业在无特殊情况下,免税期限为5年。

    (2)再投资优惠。对着手扩大业务,进行现代化、自动化改造,或者对现存制造业、加工业进行多样化革新的公司给予再投资优惠。再投资优惠额为5年内规定资本性支出的60%,资本性支出用于购买工厂、设备和用于扩建、现代化和自动化改建或者多样化革新的项目。再投资优惠的每年限额为税后利润的70%。风险投资企业来自于经批准的购买风险企业股份的利润可免纳所得税,免税期限为3年。

    (3)促进出口的优惠措施。对制造业、农业、饭店、旅游以及服务部门,采取以下优惠措施:① 针对制造业的出口增加额,当该产品包含30%的附加价值时,按照增加部分的10%进行扣除;当该产品包含50%的附加价值时,按照增加部分的15%进行扣除。② 为促进出口在国外使用的广告费、为国外顾客提供的样品、取得情报信息的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差旅费、参展费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双倍扣除。出口企业的各种费用汇总计算,从今后年度产生的利润中扣除。

    11. 以色列

    取得"认可企业"资格(取得该资格的一般条件是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最低有30%属于股票筹资)的制造企业,在资本投资方面,可以获得占投资总额24%的现金用于购买特定地区的固定资产。对来源于认可企业的所得采用25%的低税率,期限为从认可企业开始取得应税所得起7年之内(外国投资公司可达10年)。一般情况下,认可企业的税收优惠期为企业开始经营年度起不超过12年,或者从取得认可企业资格年度起不超过14年,两者之中年限较短者。

    12. 捷克共和国

    为了鼓励投资,捷克制定了投资优惠法案,对于老企业有5年的税收优惠期,对于新企业有10年的税收优惠期。对某些种类的机器和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等进口环节的税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对制造业的投资3年之内必须至少达到3.5亿捷克克朗,其中至少40%用于购买机器与设备,且至少1.45亿捷克克朗是投资者自有资产,而不能是项目公司的留存收益,而且,资金支出必须投入到以下制造业:航空与航天、信息技术、电子、电信、广播通信、制药。投资其他制造业也可以申请税收优惠 (除了矿业、电力的生产与销售、煤气与自来水、房屋交易、汽车修理、贸易与其他服务),但是前提条件是其生产线总成本的50%要用在政府指定机器设备的支出上。此外,要求新生产企业不能破坏环境,这意味着未来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捷克的环境标准(以欧盟标准为模式)。如果在比捷克平均失业率高50%的地区投资,3年期的最低投资限额可以降为1亿捷克克朗。

    13. 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是以纳税人的工业装置及机械安装成本的60%提取首次折旧,以后年度按类型的不同,折旧率分别为10%、20%和30%。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首次为20%,其以后年度折旧率为4%。商业建筑物每年的折旧率为4%。

    中国台湾对模具工业用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扶持发展,主要有下列几点:① 将模具工业列为"策略工业"的第一位,鼓励发展。② 新建模具厂可免所得税五年;五年后,如增资1000万元以上,由增资所创造的利润可再免税四年;四年后,如又增资1000万元以上,由再增资所创造的利润又可免税四年。③ 免税期满后,模具厂所得税比其他行业优惠5%(其他行业为25%,模具行业为20%)。④ 凡进口模具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待续)(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供稿)

   责编:吕林 来源:国家发改委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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