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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 进入论坛 评论 字号  2006-12-01 13-58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环保总局 银监会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几年来,我国钢铁工业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的现象。一些地方不顾市场及外部条件,以各种名义大规模新建炼钢炼铁项目,并低价出让、未征先用土地,给企业各种不合理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收,还有一些地方以外商投资鼓励类名义,违规审批炼钢、炼铁项目,造成钢铁工业出现生产能力过剩,铁矿资源不足,布局不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到2003年底,我国钢铁生产能力将达到2.5亿吨,目前在建能力约0.8亿吨,预计到2005年底将形成3.3亿吨钢铁生产能力,已大大超过2005年市场预期需求。此外,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拟建能力还约有0.7亿吨。钢铁工业是资金、资源和能源密集型产业,吞吐量大,污染重,耗水多。从资源、能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条件看,我国钢铁工业低水平扩张、粗放经营的状况已难以为继。对于当前出现的盲目发展现象,如不加以引导和调控,将导致一些品种产量严重过剩和市场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并易引发有关经济和社会问题。为迅速遏制钢铁工业盲目发展的势头,促进钢铁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
面对国际产业结构加速调整的形势和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根据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钢铁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及调整战略布局,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利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要鼓励增加板管等高附加值短缺钢材的供给能力,限制发展能力已经过剩、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长线材等品种,降低资源消耗,实现清洁化生产,提高我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加强对国内外钢铁工业发展形势的研究和分析,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钢铁产品、铁矿石、焦煤等重要原燃料市场供需状况、生产能力及价格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引导地方和企业的投资方向。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为保证技术的先进性和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实现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暂定为:

(一)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m2 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m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m3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达到60吨及以上。
(二)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三)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O.7吨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四)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具备并落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上述条件积极进行调整。现有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当前钢铁生产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项目化整为零、越权、违规审批钢铁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生产“地条钢”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指导和引导。

三、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钢铁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按照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不合格的要给予停产处理。对未按法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用地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钢铁企业用地管理。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部门,对2000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
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窗口”指导;银监会要加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控制信贷风险;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强化信贷审核。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各项市场准入条件的钢铁企业和建设项目,要继续给予积极支持;对于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已发生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

六、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工作
各地特别是近几年钢产量增长较快的地区,要在近期内对已建、在建、拟建钢铁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以及违法生产“地条钢”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含各类开发区已征用土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证监会不得核准含有此类项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申请,海关对未经审批的项目引进设备一律不予免税,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定为违规或越权审批的项目,应通知海关对其已免税的进口设备补征相应税款。

   责编:吕林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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