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历 天气预报 人民币汇率
  历史资料 | 冶金百科 | 冶金黄页
首页>资料中心>冶金百科>政策法规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 进入论坛 评论 字号  2006-12-04 16-50
各中央企业: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投资过热现象,国家逐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在这过程中,中央企业的收购活动,特别是在涉及上述行业的收购活动中,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收购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对被收购对象缺乏充分评估,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等,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目扩张的倾向。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有关收购活动的监管,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

二、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

三、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在收购前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规避风险。

四、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

五、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相互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责编:吕林 来源:国资委
如需转载本网新闻资讯,请注明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相关文章 免责声明: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第11批中国企业新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全

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载之全部资料、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本网站对使用该资料或使用该资料所导致的任何结果概不承担责任,若资料与原文有异,概以原文为准。
        如果您对新闻发表评论,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神华天津煤码头进...

最美不过夕阳红 ...

徐匡迪获得瑞典皇...

新钢烧结工序能耗指...

莱钢板带厂产品竞争...
 
宝钢 唐钢 武钢 鞍钢 沙钢 首钢 马钢 济钢 莱钢 华菱集团 邯钢 包钢 本钢 攀钢 安钢 酒钢 太钢 建龙钢铁 辽宁北台 唐山国丰 柳钢 南钢 新余钢铁 韶钢 昆钢 萍钢 青钢 广钢 三钢 杭钢 通钢 八钢 重钢 邢钢 山西海鑫 川威钢铁 石钢 南昌钢铁 凌钢 天钢 浦东钢铁 龙钢 水钢 江苏永钢 湖北新冶钢 东北特钢 济源钢铁 天管 江苏淮钢 长治钢铁 邢台德龙 江苏锡钢 承钢 北满特钢 抚顺特钢 上海一钢 梅山钢铁 宁夏恒力 舞钢 西宁特钢 湘钢 涟钢 宣化钢铁 张店钢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