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新闻网消息(中国冶金报记者 戴恩国)11月8日,在辽宁省召开的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崔龙洙副厅长表示,我们不赞成企业通过简单、粗暴、甚至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以人为本、对员工负责的态度积极应对,依法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对社会构成不稳定因素、对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带来影响。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主要突出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五个方面有新突破。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的公布实施,对所有在中国经营和发展的企业都将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崔龙洙认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企业面临劳动争议案件在短期内很可能呈上升趋势。为贯彻和落实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从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14个市和所有县区开展“发展劳动关系,共享社会和谐”为主题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月活动。使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的执法干部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使广大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
在宣传月活动中辽宁省采取的措施包括:组织全省开展劳动用工自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内部培训工作,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周密的培训计划、加大培训投入,分级分批深入开展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凡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现行规章,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认真规范用工行为,强化劳动用工管理的整体水平。提高劳动争议预防能力,及早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辽宁省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度,1995年的《劳动法》实施后,开始全面推进和履行这项工作。20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辽宁省各个企业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调整劳动力结构一项重要的机制。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在劳动关系领域里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凸现,企业因劳动争议防范意识淡薄而疲于应付和处理劳动纠纷,导致了劳动争议处理案件每年呈大幅上升趋势,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时,由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强的随意性,也直接影响到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滥用试用期、违法解除、违法终止、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关系没劳动或有劳动没关系”的问题在很多企业比较严重,使劳动合同管理处于不规范状态,不能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作用,反映出劳动合同这项工作在辽宁省尚处于普及和不完善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有效预防和规范这些行为,对辽宁省劳动关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