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史

全球钢铁业结构调整之路——欧洲篇
2012-06-07 08:25

  西欧是一个传统的产钢地区,也是近代钢铁工业的发源地。1910年,全球钢产量约为6000万吨,其中西欧地区的钢产量逾2000万吨,占世界钢产量的1/3左右。但是,1914年至1945年间,两次世界大战在欧洲本土先后爆发,对西欧的城市、基础设施以及钢铁工业等制造产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各国均进入了战后恢复重建时期,这就要求钢铁等基础产业部门快速恢复和重建。

  政府干预过多———

  欧洲钢铁业酝酿结构调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各国政府对钢铁工业均采取了扶植和资助的政策,并对钢铁工业实行了强有力的行政干预手段。西欧多数国家先后对本国的钢铁工业进行了国有化改造。卢森堡钢铁工业的国有化程度达100%,法国达84%,英国达83%,比利时达73%,意大利达55%。

  1952年7月至1957年3月间,比利时、联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意大利等国先后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5年4月,以上6国决定将三个共同体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欧共体成立后取消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加速了欧共体各成员国钢铁工业的重建。此后一段时期,西欧经济腾飞,钢产量迅速增加。在1955年至1974年的19年间,联邦德国的钢产量增长了149.5%,年均增长率达5.7%;意大利和法国在此期间的钢产量的增幅分别为341.2%和114.6%,年均增长率分别达8.9%和5.7%。

  此后,欧共体各成员国继续执行大力扶植和资助钢铁工业的政策,这使得西欧各国的钢铁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钢铁行业竞争力下降。在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欧共体为了维持生产成本较高的当地钢铁企业的开工率,采用了直接生产补贴金或出口钢材补助金等方式来保护庞大的欧共体钢铁工业,由此也引发了欧共体与美国之间的多次钢铁贸易战。当时,欧洲钢铁业的竞争完全被政府的行政干预所控制,市场长期缺乏优胜劣汰的合理化竞争机制,欧洲钢铁业酝酿着一次结构调整。

  第一次结构调整———

  限制政府资助,促进钢铁业结构优化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引起的巨大供需变化震撼了世界钢铁工业,其他替代材料的出现也使钢铁工业感受到了一定的压力。这些问题暴露了欧共体对钢铁工业过分扶持的政策带来的生产能力增长过快,且远高于实际需求等问题。在此情况下,西欧钢铁工业被迫进行了第一次结构调整。

  为了扭转不利局面,1980年,欧共体正式宣布欧洲钢铁工业处于危机之中,同时采取限制粗钢产量的政策,规定了最高总产量限额和欧共体成员国内大多数品种钢材贸易量的最大限额。此外,经欧洲委员会同意,欧共体还通过了限制成员国对本国钢铁企业资助的决定,这就是著名的“自愿限制协议”。根据此协议,欧共体成员国只能为降低生产能力给该国钢铁企业提供资助。该协议的制定,为欧共体成员国钢铁工业的重建和合理化改造提供了稳定的政策环境。

  第二次结构调整———

  限产和私有化改造,促进钢铁业在困境中崛起

  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受生产技术革新等因素的影响,欧洲钢铁工业有所恢复。然而,上世纪90年代初欧洲钢铁工业又一次受到经济不景气的影响,钢铁生产能力再度出现过剩局面。面对欧盟的成立和欧洲市场一体化造成的激烈竞争,加上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西欧钢铁工业进入第二次结构调整时期。

  在第二次结构调整中,欧盟仍然采取了限制产能的策略。欧共体各成员国于1993年2月开始执行重建计划,主要内容是在1993年至1995年间,削减过剩生产能力1900万吨,将总产能降至2600万吨。

  1993年11月1日,欧盟正式成立。为了顺利执行上述计划,欧盟于1993年12月召开了工业部长会议,并通过了对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4国的6家国有钢铁企业提供约77亿美元的补助,以帮助这些企业削减产能的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西欧的钢铁工业开始逐步私有化。英国钢铁公司于1988年率先进行了私有化改造,此后,德国、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先后对国有钢铁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造。私有化浪潮冲击了西欧各国钢铁工业的结构基础。到1998年,欧盟国有钢铁企业的钢产量占总产量的比例已低于5%。

  随着私有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上世纪90年代起,西欧地区的钢铁企业通过良好的一体化意识和极具胆识的资本运作,形成了数家在生产规模和企业管理方面都极具竞争力的钢铁集团。1997年,欧洲钢铁业的发展达到顶峰,在全球10大钢铁企业中坐拥6席。在此之后,欧盟钢铁企业的跨国兼并和重组趋势日趋明显,逐渐实现了钢材产品生产集中化和专业化分工,以适应欧洲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此外,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起,西欧钢铁工业开始大规模裁员。从1974年至1996年,欧共体成员国钢铁工业的雇员人数直线下降,从99.8万人降至30.6万人,降幅约为70%。大规模裁员使钢铁企业的工作效率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生产率从1974年的190吨提高到1996年的500吨以上,劳动力成本大幅下降。

  由此,欧洲钢铁工业在欧盟时代已进入成熟发展时期,该地区钢铁企业也凭借良好的资产结构、高效的集中化和专业化生产、优质的钢材产品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迅速占领国际市场,成为引导全球钢铁工业发展的领航者。于2002年成立的安赛乐集团和于2004年成立的米塔尔钢铁公司先后登上世界钢铁业霸主的宝座,并最终走向合并。长期参与欧洲市场一体化的欧盟钢铁企业在钢铁业全球化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并将全球钢铁业的一体化进程推上前所未有的高度。

  不断修正相关法律法规———

  为钢铁业结构调整“保驾护航”

  1957年,德国、法国等6个欧洲国家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罗马条约》),其中涉及到竞争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罗马条约》第81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罗马条约》第82条)、原则上禁止国家补贴(《罗马条约》第87~89条)等。但由于建立企业合并控制制度需要欧盟成员国放弃部分管辖权,《罗马条约》虽然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国家补贴、国有企业垄断等行为作出了规定,却没有提及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和监管。即使在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也没有对合并控制作出任何规定。

  由于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可能引起重大限制竞争问题的企业合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洲委员会试图通过对《罗马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扩展性解释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可是这种做法具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罗马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对于原先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间通过合并产生支配地位的情况无法进行控制,也无法涵盖那些可能促进市场上竞争者相互协调的集中性行为。

  以集中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浪潮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高涨,在1994年到2000年间达到顶峰。作为对这一并购浪潮的积极回应,欧洲理事会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了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合并的第4064/89号条例,(即1989年《合并条例》)。1989年《合并条例》在实现企业间公平竞争,以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规定,即对于在不同成员国市场上运营的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的合并与集中,应根据同一实质性标准进行评估并适用同样的程序法规,而不论其具体来自哪一个成员国。

  在1989年《合并条例》生效后的十多年里,欧盟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企业合并控制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对于推进欧盟市场一体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扩大欧盟的需要,欧洲理事会在2004年通过了《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即2004年《合并条例》),取代了1989年《合并条例》,并同时颁布了《横向合并评估指导》和《合并调查最佳实践指导》。

  2004年《合并条例》中的第2条规定:“如果集中在共同市场或其大部分区域内将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特别是通过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该集中将被宣布与共同市场不相容。”与1989年《合并条例》中“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以至于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叙述相比,新条例将一切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合并交易纳入规制范围。这意味着欧洲委员会更加强调合并对有效竞争的影响,而非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影响。该条例还根据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进行了规定: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大,合并不会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则可以快速通过审查;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不超过25%,在不影响适用《罗马条约》第81第和第82条的前提条件下,可以通过审查;如果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在25%~40%之间,一般认为合并不会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在该条例的的实践案例中,绝大多数的市场支配地位产生于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40%~75%之间时。而一旦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超过75%,一般会被认为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此外,除了根据市场份额评估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外,在该条例的实施过程中还结合了消费者需求、产品供应、潜在的竞争对手、市场进入障碍等多方面因素作出分析,以便于对企业合并进行最大程度的控制和监管。

  编辑: 张明       来源:中国冶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