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史

【钢铁改革开放大事回眸】从承包经营到利税分流
2012-06-19 08:52

  改革首先从上海冶金行业的包干开始。一九七八年第三季度,唐克部长带领工作组到上海调查,寻求搞活企业的对策。通过反复研究,上海冶金局局长陆铁夫提出了全行业利润基数包干、超额分成的承包方案。就是以一九七八年上海冶金局上缴利润11.2亿元为基数,超额部分与国家对半分成,一定五年不变。这就促使企业改善经营,努力增产增收,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步上升的同时,通过企业自己努力获得更多的改造资金。这一方案得到冶金部、上海市和财政部的支持和重视。一致认为这个方案体现了国家、地方、企业、职工四者利益兼顾的精神,决定把超额分成的比例,由原方案的对半开改成四六开(国家六,企业四),于一九七九年起正式试行。上海冶金局的按上交利润实行行业包干办法,打响了冶金系统改革的第一炮。与此同时,为解决攀枝花钢铁公司资源综合利用问题,在方毅副总理支持下,确定攀钢以一九七八年上交利润5000万元为基数,今后超额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国家也不再给攀钢发展生产的基建投资。到一九八一年,全国共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冶金厅(局、公司)实行了地区行业性总承包,80%以上企业实行利润包干、亏损包干等多种形式的承包,很快见到了效益。如安阳钢铁厂在建厂后的22年中有11年亏损,盈亏相抵净亏1.5亿元。一九八四年河南省政府确定以每年上缴利润800万元包干、五年不变的承包政策后,当年就实现利润3576万元。上海冶金局通过承包,五年留利8.16亿元,按规划进行了系统技术改造,其中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就有107个,技术装备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如上钢五厂和上钢一厂的侧吹转炉就全部改造成氧气顶吹转炉,不但改善了环境,增加了产量,而且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从上海冶金局全行业包干发端,这是冶金工业企业改革的第一阶段。

  首钢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并在冶金系统得到推广,则是冶金工业改革的第二阶段。一九八一年七月,北京市政府确定首钢从当年实行承包制,按全年上缴利润2.7亿元定额包干。这一承包基数比预测全年利润还要高,而且又是在时过半年以后开始承包的,回旋余地较小。但首钢认定,通过承包能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这一指标经过一致努力是可以突破的。因此甘冒风险接受了这一较高的承包指标。实践证明,这一步棋走对了。首钢当年实现利润3.16亿元,完成上缴任务后,企业留利4000多万元。首钢所以能取得成功,是同他们结合承包,搞好内部经济责任制分不开的。他们把承包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个人,同时还制定了以“包、保、核”为核心内容的指标承包体系,即不仅要考核纵向各项承包指标,而且把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个人之间横向协作关系也具体化为各种指标和任务,按规定进行认真考核,把考核的成绩和奖金分配紧密挂钩。他们还规定了“三个百分之百”,即:规章制度必须百分之百地执行;违章违制百分之百地登记上报;违章违制者不论是否造成损失,都要百分之百地取消当月奖金。在考核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使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好地得到贯彻执行。

  首钢的经验,冶金部及时进行了总结,并会同北京市经委和国家经委,于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先后组织研讨班在冶金系统、北京市工交系统和全国工交系统推广,推动了企业承包制的发展。

  承包和不承包,经济效益是不同的。“六五”期间,相当一部分原来实行承包的冶金企业改为二步利改税,但在冶金系统110个大中型企业中,经国务院或省、市政府批准,仍有37个企业实行承包制。这37个企业五年内实现利税总额由10.42亿元增长到31.28亿元,平均年递增率为24.6%;上缴利税总额由8.53亿元增长到8.76亿元,平均年递增率为17.1%。而未全期实行承包的另外73个企业,两者年递增率分别为8.7%和3.7%。特别是首钢十年改革,搞了对外、对内的承包,实现利润每年递增。实践证明,企业承包,是钢铁工业扩大企业自主权,提高企业效益的一项历史性改革,是改革中迈出的第一步。

  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行承包制后,又有一大批钢铁企业实行承包。到一九八八年底,全国县以上全民所有制钢铁企业承包面已达87%,其中110个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的有103个,占94%。鞍钢、武钢、宝钢于一九八七年底到一九八八年先后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承包。至此,大型钢铁企业全部实行了承包。“七五”计划时期,钢铁企业的承包,基本上是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结合各地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了多种形式。其主导形式是“三包一挂”,即包上交利润增长,包技术改造任务和企业发展规模,包上交指令性产品,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承包期一般为四、五年,有少数大企业如鞍钢是九年,首钢是十五年。在内部承包制上,各企业也有所发展。象鞍钢从一九八八年起推行“一体两翼”的承包制,即以原来的总承包为主体,在这一基础上又实行了科技效益承包和现代化管理效益承包,当年在消化减利因素的基础上,实现利税23.7亿元,比上年增长12.2%。

  总起来看,通过承包把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同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和对国家的贡献,紧密联系起来,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关系。冶金行业“七五”时期搞了承包,不但上缴的利税比“六五”时期增加66%,统配材也每年递增100万吨;而且企业也有了自主权、自主钱,有了一定的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能力。在“七五”时期钢铁工业的65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占50%左右。政府为了使企业在承包制中得到的利益不受损失,保证必要的改造资金,已先后批准一些钢铁企业将承包期延长到一九九五年。

  历史地看,承包制对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模式,是一次大的变革,曾为钢铁工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了功勋。但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来看,承包制并非大中型国有钢铁企业理想的和最终的改革模式。这是因为:一,承包制是企业对政府承包,难于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企业难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二,承包制实行一对一地讨价还价来确定承包指标,因而承包政策的优惠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在很大程度决定于政府的偏好程度、主观意向和财力。因此企业间存在苦乐不均、政策不一的非公平竞争现象。这显然是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相违背的。如“七五”期间,首钢的盈利水平达52%,而整个钢铁企业的盈利水平只有22%,相差悬殊。因此一些大中型钢铁企业领导人说:“首钢的经验好,我们学不到。”言外之意是指国家对首钢承包政策的优惠程度,别的企业是享受不到的。三,由于承包效益同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挂钩,往往使企业经营者自觉不自觉地产生经营行为短期化倾向,有的甚至虚盈实亏,吃企业老本,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企业改革的方向从承包制转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成为改革的必然趋势。

  实行全行业投入产出包干,改革计划体制,则是冶金工业改革的第三阶段。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和整个钢铁行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五年起到一九九○年,国家对钢铁工业实行投入产出包干方案。方案规定,冶金部对国家实行“五包”,即:一包上缴统配产品任务。以一九八四年计划统配钢材1980万吨为基数,每年递增100万吨,一包六年;同时每年由冶金部组织上缴国家统配生铁180万吨,焦炭265万吨。二包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种,努力增产优质、经济钢材。一九九○年成材率达到83%。三包降低能耗。一九九○年吨钢综合能耗要由一九八○年的1.78吨标准煤降到1.63吨,其中重点企业要从1.517吨降到1.425吨。四包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总进度和总效益。“七五”计划期间,钢铁工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400亿元,除宝钢外,主要用于老厂技术改造、配套和扩建。五包提高经济效益。使经济效益的增长高于产量和产值的增长。与此同时,还规定国家通过计划渠道,对钢铁工业实行“三保”。即保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电力等条件;保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所需的400亿元资金;保计划内建设项目和生产维修所需的统配材料、设备和外部配套、协作条件。

  实行投入产出包干,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项较重大的改革,使企业能“五年早知道”,便于统筹规划,全面安排。特别是包死上缴统配材任务后,超产部分可由企业自行支配,大大调动了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虽然后来由于情况变化,“保”的条件未全部落实,但这一改革对增强企业活力,积累资金,加速企业改造和发展,还是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企业承包制改革及行业投入产出包干政策的渐进性。八十年代钢铁工业以承包制为主的改革本身具有过渡性,其进程是渐进性的。其主要特征是: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并行的“双轨制”,同时又是从计划调节的逐步削减、市场调节的逐步增强,由量变到质变,从“双轨制”逐步过渡到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突出地反映在国家对钢材统配上缴的指令性计划比例,以及钢材价格由国家定价的比例的变化上。计划经济时期,钢材全是国家的统配物资。钢材分配100%实行指令性计划。八十年代初期,国家允许钢铁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后,超产的钢材可以在市场上以高于国家定价进行议价销售。而当时国家在对首钢进行承包时,特许其在指令性计划内有15%的钢材自销权,这自然引起其他企业的羡慕与关注。因为这个15%的自销权可给首钢带来一笔可观的从市场议价中得到的超常利润。这便是改革初期钢铁工业中出现的“双轨制”。

  一九八四年五月,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国有钢铁企业在计划内拿出2%的产品自销和完成指令性计划后的超产钢材自销,但自销价格受到严格限定。一九八五年初国务院决定,取消对企业自销产品只能加价20%的限制,钢铁产品开始全面实行价格“双轨制”。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钢铁企业上交的统配钢材也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投入产出政策。随着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企业自销钢材的比重逐年扩大,企业实际销售钢材中国家定价的比例,由1984年的几乎100%减少到一九九二年的20%左右,(其中计划价只占5%,指导价占15%,其余80%执行了市场价)。一九九三年钢铁企业正式执行《钢铁产品价格放开的改革方案》,规定钢材产品中除国防军工、农业,农田水利(含救灾)以及部分铁路专用材仍执行国家计划价和指导价外,其余93%的钢材价格已全部放开。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时期,钢材作为生产资料,只是由国家计划统一调拨的产品,而不是商品。改革初期,政府对企业采取了“放权让利”的改革政策,小部分地放开了企业对钢材的自销权,也就同时小部分地放开了钢材的议价,形成了计划材、自销材,国家定价、市场议价这种“双轨制”。这种“双轨制”既是渐进式改革的必然历史现象,也曾给钢材市场带来了“过度投机”、“寻租活动”和某种“官倒、私倒”等社会弊端。随着指令性计划钢材的绝对量减少和钢材价格的基本放开,到一九九三年就基本上完成了钢材价格的改革,使十年的双轨制并了轨,为钢铁工业进入市场经济完成了必要的、关键性的改革步骤。

  从承包制转到“税利分流”的改革。应该充分肯定,在八十年代的历史情况下,包括行业投入产出总承包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内的承包制,对于钢铁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承包制已不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关于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办法,建立基本规范的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制度的精神,部分钢铁企业在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开始实行“税利分流”(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的简称)的试点。初期,大都是在中小型冶金企业试行。一九九二年五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武钢实行税利分流,以后宝钢承包于一九九二年到期后,也实行税利分流。一些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大中型钢铁企业,在企业和国家的财政关系上也相应地实施“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办法。到一九九五年,各企业承包均已到期,企业的承包制都将转为“税利分流”的经营形式。一九九四年国家出台了新的税制改革,使钢铁企业实行统一税率,为企业进行平等竞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编辑: 张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