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往事】“鞍钢宪法” |
2012-06-18 11:14 |
背景: 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毛泽东对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开展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运动的报告》,作了一个很长的批示,把前苏联办企业的一套作法称作“马钢宪法”(马钢,是指前苏联当时最大的马格尼托哥尔斯克钢厂),把鞍钢的一些新做法称作“鞍钢宪法”,并要求转发到一切大中城市、大中型企业,当作文件学习。毛泽东的批示提出了办工业、办企业的一些重大原则问题,冶金部随即于五月二十三日在鞍山召开了现场会议,要求企业贯彻“鞍钢宪法”精神。后来根据批示的内容,将“鞍钢宪法”概括为五项原则,即:实行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不断开展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鞍钢宪法”的提出,是毛泽东总结中国办工业、办企业的作法,并与前苏联经验相比较,力图上升到原则高度来解决中国办企业的道路和方法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确实是一次有益的探索,有其积极的一面。可是“鞍钢宪法”所提内容是原则性的,缺少具体措施,也不够完整、科学,又同当时的“反右”联系起来,因此也产生过消极作用。 |
编辑: 张明 来源: |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三区26楼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453751 传真:(010)64410636 电子邮箱:csteelnews@126.com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杨贵生律师 电话:010-58137252 13501065895 Email:guisheng.yang@dachenglaw.com 中国钢铁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070162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