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科学处置,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条例》学习宣传贯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逐级进行培训,做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人员“三个全覆盖”。要突出重点,结合工作实际,举行专题宣讲会,认真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学习,切实强化安全意识、提升事故应急工作水平。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全体人员开展《条例》学习,保证从业人员了解应急救援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尤其要提高一线职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等应急处置能力。要将《条例》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及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确保相关规章标准统一、协调。要依据职责,按照“谁监督、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梳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对已有规章标准进行评估,及时向有关立法机关、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建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有关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条例》相关条款,查找应急准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修订补充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
三、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一)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质量。编制应急预案要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库,切实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作用。要注重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应急预案的相互衔接。
(二)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实施,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三)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明化、卡片化。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卡编制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分类推广,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简明化,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相关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职责明确、有序高效。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要将本单位应急处置卡同时上报。
四、扎实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每2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要经常有针对性地开展车间(工段)、班组应急演练。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幼儿园、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等,要结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二)科学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实施。要指导重点高危行业企业开展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应急预案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尤其要加强实战演练,提高各级各类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切实提升带班领导、调度、班组长、生产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技能。要探索开展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设脚本、贴近实战的演练,真正达到检验应急机动机制是否顺畅、部门履职是否到位、队伍反应是否快速的目的。
(三)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要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要加强应急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的应急意识,以及应急处置、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一)深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加强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依托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建设省级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各地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较集中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组建的方式,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三)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大力支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做好规划、合理布局、增加装备、提升素质,推动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社会救援组织、志愿者组织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引导、推动、扶持和管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强化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急救援器材、设备等,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预案评审时,应包括本单位配备的应急装备、器材等是否符合应急工作需要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应急装备、器材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装备、器材等。
(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易发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建立专门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网点。要努力形成多层次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及时有效、发挥作用。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事故特点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力度,尤其是重点工艺流程中应急物料、应急器材、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准备。
(三)推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科研设计单位和制造产业,扶持在应急救援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单位,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有关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坚持以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原始研发、创造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机制。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响应体系
(一)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预警。要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报预警工作,做到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监控,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要积极探索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周边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二)加强生产安全应急值守。要不断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为保障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奠定基础。要规范信息报告的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按照“边处置、边报告”和“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及时报告信息。要加强对事故各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准备。
(三)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机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要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四)密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沟通协作。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组织做好人员、物资准备,保障经费支持,确保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下步工作重点。定期组织开展联合集结综合演练,提高各部门协同配合能力,确保指挥部快速、有序、高效运行。
八、持续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监督检查力度
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编制及修订、演练,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应急值守等的监督检查,并把《条例》有关规定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幼儿园、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等,要把《条例》规定作为必查项,并适时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曝光、依法处罚并紧盯整改,确保销号到位。要通过严格执法强力推动《条例》全面贯彻执行,真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各级各部门贯彻《条例》及本实施意见情况,请及时向省安委办反馈。
联系人:高杨0311-87803133
李佳宇0311-87805582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