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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

2019-11-15 11:28:00

  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与我市气象会商预测,15日至16日我市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天气平稳,扩散条件较差,可能出现中度或以上污染过程,按照太原及周边“1+30”区域为重点的联防联控相关要求,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我市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从11月14日14时至11月16日2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主要应急措施为:

  一、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4.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5.拒绝露天烧烤。

  二、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吕梁市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1)长流程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短流程钢铁:电炉炼钢企业停止车辆运输。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3)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停产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4)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热回收焦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延长结焦时间24小时。

  (5)氧化铝: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6)电解铝:停产30%,以电解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和产品。

  (7)炭素: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8)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

  (9)砖瓦窑:停产;禁止运输。

  (10)陶瓷:除卫陶和日用陶瓷外全部停产,禁止运输。

  (11)耐火材料: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2)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3)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4)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5)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6)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使用新型煤制气的可不予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7)制药工业: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8)农药制造:企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9)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油墨制造: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1)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2)包装印刷: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3)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24)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5)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6)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7)火力发电和热力供应企业:执行二氧化硫达到2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无法达到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8)煤炭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9)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0)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止破碎、筛分等工段;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1)化工行业:停产3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2)饲料、腐殖酸:停止破碎、碾磨等工段。

  (33)酒类制造: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4)机加工:停止露天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节作业。

  (35)建筑材料制造: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6)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协同供热、供气企业实施以热、以气定产。

  (37)其他行业自觉加强监管,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2.机动车控制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车辆按照吕梁市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新闻单位要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按照最新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极应对工作;每日14时前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报送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胡桂荣

  联系电话:0358-8234317

  报送邮箱:llshjyjzx@163.com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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