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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泸州鑫阳钢铁重组整合和升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03-10 10:29:00

泸州鑫阳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重组整合和升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18-510522-31-03-314865)拟在泸州市合江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选址实施。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炼钢连铸厂房(设2座100t电炉、2座100tLF精炼炉和2套六机六流连铸机)、轧钢厂房(设粗轧机组、中轧机组、精轧机组、吐丝机、冷床等设备),配套建设空压站和制氧站、净循环和浊循环水系统、原料堆放区和产品库、钢渣库和灰仓、油品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废水收集池以及综合楼等公辅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普通钢轧材190万吨(年钢水冶炼能力200万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约2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00万元。

  项目为泸州益鑫钢铁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整合和升级改造工程,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等有关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项目由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了公告(2017年第39号)。项目在合江县经济和商务局备案(川投资备〔2018-510522-31-03-314865〕JXQB-0263号)。项目占地约800亩,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项目用地性质的函(合自然资规函〔2020〕7号)。泸州市合江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入园(泸循园函〔2019〕6号)。项目选址所在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川环建函〔2019〕74号),项目入驻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参数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强化公司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等工作。与项目同步开展环保相关设施的设计,将环保措施纳入招标、施工承包合同中。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控,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江阳钢铁和益鑫钢铁在拆除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有关要求,确保不遗留环境问题。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和形态,对应采用“捕集罩+布袋除尘”“重力沉降+急冷+布袋除尘”“顶吸罩+布袋除尘”等设施处理后,分别经对应高度的烟囱达标排放。

  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和泸州益鑫钢铁两企业减能重组整合前,年普钢产能共计250万吨。报告书核算,本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二噁英年减排257.53吨、501.79吨、250.4吨和3.78gTEQ。对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具有环境正效益。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化厂区总平面布局,强化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炼钢车间边界外和钢渣库边界外分别设置300米和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轧钢车间边界外设置300米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履行《关于升级技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泸钢函〔2019〕008号)的承诺:报告书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住户未全部搬迁安置前,项目不进行生产。今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项目报告书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设备间接冷却水定期排污水与生产工序直接冷却排污水等进入浊循环水系统,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有关水质要求后,回用不外排。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的生活污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大桥河。

  (七)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八)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和转运的环境管控,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浊循环水系统废油脂和炼钢烟气除尘灰等危险废物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金属废料返回炼钢工序,氧化铁皮、钢渣和铸余渣外售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由厂家回收处置。

  (九)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废气处理设置监控装置,及时掌握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防止事故性排放;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及截流沟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防止事故处理废水外排;油品存储区设置围堰,防止油类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

  (十)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十一)你公司应履行承诺(泸钢函〔2019〕009号),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萤石为炼钢造渣剂。

  (十二)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依法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

  三、报告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核算和预测,项目建成后,SO2、NOX、颗粒物和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78.35吨、104.04吨、379.60吨和1.12gTEQ,COD和NH3-N年排放量分别为22.5吨和1.35吨。项目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发放排污许可证时予以确认。项目特征污染物二噁英允许排放小时浓度限值应控制在0.0005μgTEQ/m3以内。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及对策措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9日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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