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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2020-03-12 10:26:00

  一、2019年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坚持“立足攻坚、着眼持久,因地施策、协同治理,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防治、务求全胜”的工作方略,圆满完成了大气、水、土壤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

  一是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2019年,全区(内蒙古自治区,下同)12盟市政府所在城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89.6%,重度污染以上天数比例为0.9%。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为(PM10)6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为(SO2)1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为(NO2)23微克/立方米,臭氧为(O3)137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为(CO)1.2毫克/立方米,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年二级浓度限值。与上年相比,12个盟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下降0.1个百分点,重污染以上天数比例下降0.6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和一氧化碳(CO)同比持平,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分别下降6.2和11.6个百分点,二氧化氮(NO2)和臭氧(O3)分别上升9.5和2.2个百分点。

  2019年,12个盟市中,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兴安盟及呼伦贝尔市7个盟市空气质量综合评价达标,较2018年新增了1个达标盟市。

  2019年,在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2019年我区环境情况质量相对较差的3个盟市依次是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和乌海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3个盟市依次是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

  2019年,在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全区12盟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92.6%,重度污染以上天数比例为0.3%。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26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为(PM10)54微克/立方米,均达标。与上年相比,12个盟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下降1.7个百分点,重度污染以上天数比例上升0.25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上升4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下降3.6个百分点。

  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我区PM2.5未达标的10个盟市(指我区除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外的10个盟市)PM2.5年均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28.2%,达到下降11.8%的国家约束性考核指标要求;1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89.6%,高于83.5%的国家约束性考核指标要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未达到自治区下达的环保约束性考核指标要求。

  二是水环境质量稳定改善。列入考核的52个国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为63.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为5.8%,达到国家下达的环保约束性考核指标;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1%。“一湖两海”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乌梁素海整体水质由劣Ⅴ类稳定提高到Ⅴ类、局部优于Ⅴ类,呼伦湖、岱海水质除化学需氧量和氟化物外,其他指标均达到地表水Ⅴ类及以上标准,湖面面积均稳定保持在合理区间内。黄河流域实际监测的36个断面中优良水体比例为69.4%,同比提高10.8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为11.1%,同比下降6.1个百分点。

  三是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安全。国控土壤基础点位达标率为98.1%,纳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22009个土壤监测点位安全利用率为98%以上,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整体良好。

  二、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9年,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这一主线,牢牢抓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这一核心,上下团结一心,牢记职责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奋力攻坚克难,生态环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一)强化目标引领,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顺利。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制定出台“散乱污”工业企业、工业炉窑、柴油货车等专项治理方案,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治理1074家、工业炉窑治理118家、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9台666.7万千瓦,削减散煤26.57万吨,淘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1368台,乌海及周边地区治理项目完工227个。水污染防治方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印发实施《黄河内蒙古段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督办的63个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全区13处城市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治理任务,10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达标排放率为99.5%。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制定出台《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成4个土壤修复治理试点项目,核实采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2512家,235家涉重金属企业完成57个减排项目、减排重金属5吨,397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全部完成,累计完成3384个加油站、14798个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

  (二)主动服务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用充分发挥。全面推进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启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82.1%。全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协调生态环境部审批华星40亿煤制气、芒来煤矿等4个重大项目,407个自治区级重点项目有377个通过环评审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17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危险废物转移时间均缩短50%。加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乌兰浩特市、根河市、康巴什区被授予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阿尔山市被命名为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三)突出问题导向,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有序推进。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49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43项、完成率为87.8%,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的100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65项、完成率为65%,2313个有效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6项整改任务完成整改15项、完成率为93.8%。启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分2批完成呼和浩特、包头、通辽等6个盟市的督察工作,公开曝光19个典型案例,对2261个群众举报问题进行了查处,解决了一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四)持续深化改革,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稳步提升。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盟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机构、旗县(市、区)派出分局已按新机制运行。启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8个盟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挂牌成立。配合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评估调整,在阿尔山市、东乌旗、达茂旗开展勘界定标试点。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起草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资金管理等办法。强化排污许可制管理,完成16个行业2108张排污许可证核发。

  (五)加强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问题隐患得到有效整治。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区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4176件,罚款金额3.69亿元,查处适用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49件。开展“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47处重点问题已完成整改33处、完成率为70.2%。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对99家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建成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发现的919个问题正在加快整改。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移送涉黑涉恶问题线索101条,926个行业乱象问题完成整改646个。

  (六)坚持固本强基,支撑保障能力不断提高。《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施行。争取中央专项资金8.42亿元,43个重点生态功能区争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28.66亿元。新增3个环境空气监测点位、17个地表水监测点位、240个土壤监测点位,乌海超级站建成并投运。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基本完成。

  三、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敢担当、善作为,补短板、强弱项,坚决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各项目标任务。

  (一)一鼓作气、务求全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全面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任务,加快推进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确保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大力整治散煤污染,重点发展集中供热,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全部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大幅提升城镇集中供热面积和清洁取暖率,切实解决采暖季空气质量下滑问题。加强柴油货车污染综合整治,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淘汰和深度治理,严厉打击黑加油站和劣质油品,加大呼和浩特、包头等6个重点地区油、路、车综合治理力度,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加快修订自治区、盟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标准,加强应急联动,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做到所有涉气企业全覆盖,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呼和浩特市要加快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和清洁能源改造,坚决淘汰燃煤小锅炉,切实解决散煤污染问题;包头市要加快破解“工业围城”问题,加大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整合搬迁、退城入园力度,严格控制新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强化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等措施;巴彦淖尔市要加快推进禁燃区、城乡结合部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改造,加大河套平原秸秆禁烧力度;乌海市及周边地区要严格落实重点行业污染物总量减量控制制度,加大煤矸石和煤田自燃、矿区渣场综合治理力度,严控矿山开采和重载汽车运输带来的扬尘污染。

  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强化不达标水体专项整治,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巩固提升已达标断面治理成果,严防断面水质出现反复,坚决完成堡子湾断面劣Ⅴ类水体达标整治任务。全力推动“一湖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开展达里诺尔湖、东居延海、哈素海、红碱淖尔污染源调查及“一湖一策”整治,有效控制重点湖泊人为污染。推动实施工业、城镇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下游建设人工湿地,强化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监管,开展自治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治理,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评估,对不能有效承接的园区年底前必须退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单独污水处理设施或增加预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强化水质监测和日常监管,确保长治久清。科学编制四个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启动水功能区调整基础工作。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巩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成效,强化水源地达标整改,实施“万人千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坚决打赢净土保卫战。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因地制宜落实保护和管控措施。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任务,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和风险管控。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完成5个试点项目及效果评估。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完成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排查,以旗县为单位编制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全部完成187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与减排,加大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力度,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出台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完成加油站及储油罐防渗改造任务。

  (二)从严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的特别叮嘱,强化调度通报、预警约谈、督查督办、验收销号等措施,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全力全速落实各项整改任务,确保实现问题整改全部“清零”。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定实施细则,高标准高质量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上半年实现对所有盟市的督察全覆盖,集中解决一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迎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打好基础、做足准备。

  (三)坚持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编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力争实现全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全覆盖,推动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启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重点推进大黑河、昆都仑河、四道沙河等主要支流治理,消除黄河流域劣Ⅴ类断面,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环保倒逼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作用,一手抓监管,聚焦重点行业、流域、区域开展强化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环保“一刀切”问题;一手抓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主动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绿色发展。

  (四)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制定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分工方案和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精准问责、有效问责。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盟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双重管理体制。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有序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做好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前期立法工作,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五)全面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配合做好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工作,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健全部门间协调监督工作机制,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和保护,开展全区生态状况(2015—2020年)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力度,推动设立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奖”,推进开展自治区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打造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样板。

  (六)有效防控重点领域环境风险。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企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修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全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完善固体废物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包头市“无废城市”试点建设,开展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利用等违法行为。推进尾砂、尾矿库安全整治,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项检查。加大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力度,整合信访投诉举报力量,加强舆情监控、研判和处置,及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七)着力强化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加强环保项目库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完善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分工和运行机制,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深化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加快建立固定污染源清单和统一数据库。抓好生态环境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加强先进技术消化、引进、吸收再创新。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强化数据动态更新及开发应用。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加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好六五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系统行业乱象和矿产资源、煤炭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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