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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支持政策

2020-05-06 09:13: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城市工业和城市环境协调发展,助力我市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新的增长极和新引擎,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内(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e河区、洛龙区、高新区、伊滨经开区行政区域,下同)铸造、耐火材料、化工、平板玻璃、煤炭、有色冶炼、砖瓦窑等行业,实施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的工业企业和其他政策性搬迁工业企业。

  (二)目标任务。2023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铸造、耐火材料、化工、平板玻璃、煤炭、有色冶炼、砖瓦窑等行业工业企业分类完成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任务。

  二、支持政策

  (一)非煤工业企业支持政策

  城市建成区内铸造、耐火材料、化工、平板玻璃、有色冶炼、砖瓦窑等行业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适用以下政策:

  1.企业退出补贴。2019―2023年期间完成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的企业,由市财政以其2016―2018年年均营业收入为基数给予退出补贴。其中:年均营业收入4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20―40亿元的(含20亿元),补贴800万元;10―20亿元的(含10亿元),补贴400万元;5―10亿元的(含5亿元),补贴200万元;5亿元以下的,按年均营业收入的4‰给予补贴。因国有土地征收享受拆迁补偿的和因腾退土地上交政府收储获得补偿的,不享受退出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2.税费优惠支持

  (1)税收分成政策。年区级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退城入园企业,由市税务局按年向市财政局提供全年跨区变更纳税分税种入库情况。自退城入园企业在迁入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且建成投产的下一年度算起,迁入区第一年按区级收入80%的比例、第二年按50%的比例、第三年按20%的比例对迁出区计算补偿(以上比例均为扣除上缴省三税增量的20%后计算),年终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有关城市区,期限3年,其它情况不予考虑。退城入园的市本级企业保持市本级归属不变,属市本级税源,搬迁后税收增量部分分成问题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测算,报市城市建成区内高排放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所得税优惠政策。退城入园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缴纳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执行。

  (3)规费减免政策。企业退城入园过程中涉及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予以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3.产业政策支持

  (1)“三大改造”支持政策。支持退城入园、转型转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申报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技术改造资金。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高于项目已完成生产、设计、研发、检测、监测等设备购置和软件采购、研发、技术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给予不高于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用1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政策。退城入园、转型转产企业承担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的,由市财政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的2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招商引资支持政策。退城入园企业同步实施工艺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或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的,可享受洛阳市和迁入地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4.土地政策支持

  (1)土地收储补偿。支持对搬迁企业腾退土地进行收储,做好收储资金保障工作。退城入园、关闭退出企业腾退的无权属纠纷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储,补偿标准和工作程序依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洛政〔2018〕14号)执行。腾退土地应按照收储合同约定时间拆除地面附属物,达到净地条件。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腾退土地进行验收确认,确保土壤安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搬迁改造支持。退城入园、关闭退出企业腾退土地经统一收储后,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可出让部分可依法进行公开出让。市政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3)土地使用权变更。由退城入园、关闭退出企业自行处置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用途且原出让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2008年以前)明确约定可以按照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若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性质使用;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腾退工业用地,依法报批后变更用途自主开发且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5.用地保障支持

  (1)搬迁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产业集聚区或新设立工业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企业用地需求。若搬迁企业用地规模较大、现有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确实难以承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规模,以满足企业搬迁需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2)转型升级用地保障。对规划用途暂时无法调整、距离城区较远且现阶段各项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企业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性质使用土地,通过“腾笼换鸟”发展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及“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统筹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置换等政策,保障企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手续办理支持。建立退城入园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加快承接园区、项目建设各项手续办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新注册登记等手续;市发改委负责做好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报批和批复工作,依法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等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承接地区域规划编制的指导、报批和批复工作,加快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市社保中心负责办理企业各类社保手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承接地区域环评报批工作,加快办理退城入园项目环评手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办理退城入园项目安全生产手续和煤矿关闭退出各项手续。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社保中心

  (二)煤矿关闭退出支持政策

  城市建成区内煤矿企业关闭退出适用于以下政策:

  1.退出奖补政策。对城市建成区内关闭退出的煤矿企业,市、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的退出奖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达标后,市财政将市级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关闭退出煤矿所在区财政,由区财政按程序拨付,专项用于协调处置煤矿关闭退出后各类遗留问题。

  2.采矿权价款退还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3号)要求,协调做好关闭退出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区管委会

  (三)其他支持政策

  1.严格落实《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调整和优化城市区能源结构产业布局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洛办〔2018〕37号),积极推动财税、金融、职工安置等支持政策兑现落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将符合条件的退城入园、搬迁改造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统筹利用国家、省、市产业转型升级各项奖补政策,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省先进制造业专项和市技术改造、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中涉及的企业腾退土地均指腾退的生产性用地,不包含文化、教育、体育、交通等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原有公用设施保留等问题的,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

  (二)各项补偿资金拨付均与企业搬迁改造进度、腾退土地进度和职工安置进度挂钩。

  (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正向激励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9〕66号)中“优化城市区产业布局”政策不再执行。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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