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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07-20 09:55:0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城市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全市开展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启动区域联动时,各相关县(市)区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完善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方)案,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县(市)区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方)案,全市涉气污染排放企业减排工作预案等,共同组成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2.1.1市专项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营口新闻传媒中心、营口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专项指挥部成员。

  2.1.2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专项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及时播发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有关新闻报道,并对公众发出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积极联络域外媒体,向上级媒体推荐市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新闻稿件,反映我市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园区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住建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各园区执行建筑施工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各类露天砂石料场、堆场(煤场和工业、企业堆场除外)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运输建筑残土等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对运输散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扬撒和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烧烤以及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工信局: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强化对企业限产、停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供电部门提供用电数据;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市公安局:指导各县(市)区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按照市专项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各园区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督促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市卫健委: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各园区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提供雾霾等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信息,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各县(市)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管;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营口新闻传媒中心: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有关新闻报道,并对公众发出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营口供电公司:配合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用电计量措施;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市国资委:协助各县(市)区、各园区做好市属企业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县(市)区、各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各园区参照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组织本辖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各园区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排污量和治理水平,分为重点企业和其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重点企业:各县(市)区、各园区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明确的钢铁、焦化、氧化铝、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等15个行业,根据其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和运输方式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级、B级和C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水泥、耐火材料、铅锌冶炼、工业涂装、工业锅炉等16个行业,根据装备水平、产品结构、污染物治理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其他企业: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根据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各县(市)区、各园区自行制订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各园区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各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县(市)区、各园区应当指导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急减排措施要“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3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监测与预警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500。

  4.2监测与会商

  4.2.1监测

  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环境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2.2预报

  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未来10天内变化趋势进行预报。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黄、橙、红色预警的,将预警信息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

  4.2.3会商

  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4.3预警发布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报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报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橙色预警由市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批,启动红色预警依次呈报副总指挥、总指挥审批。并向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报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已启动预警后,当预报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将进一步恶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调整与解除信息需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信息报送

  (1)预警响应期间,各县(市)区、各园区应于每日11时前将本地区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视工作需要报市政府。

  (2)一次应急响应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县(市)区、园区需对本次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6个工作日内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程序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市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要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每天要将应急响应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情况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将书面请示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经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5.3城市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指引、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其中: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1.发布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应该实施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新闻传媒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相同,不再一一列出)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加医护人员。(牵头部门:市卫健委)

  2.发布建议性减排号召:

  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新闻传媒中心)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园区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对清单中确定的黄色预警下的涉气污染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各地区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黄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

  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③扬尘源以及其他面源管控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黄色预警措施管控,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b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c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d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④其他管控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b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1)发布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①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应实施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新闻传媒中心)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停课。(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牵头部门:市卫健委)

  (2)建议性减排号召: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新闻媒体中心)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新闻媒体中心)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釆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各地区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橙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

  a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b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

  c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③扬尘源管控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橙色预警措施管控,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b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c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d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④其他管控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b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Ⅰ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1)发布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①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必须实施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新闻传媒中心)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牵头部门:市卫健委)

  (2)建议性减排号召: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新闻传媒中心)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新闻传媒中心)

  ③必要时可采取车辆限号出行。(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新闻传媒中心)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釆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各地区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红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

  a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b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c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③扬尘源管控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红色预警措施管控,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b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c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d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④其他管控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b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5.4应急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自然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

  5.5补充说明

  不受机动车管控措施限制的车辆包括: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6总结评估

  6.1应急总结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工作总结。根据应急响应等级,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将工作日志、数据、会议纪要、工作协调会等文字材料,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在重污染天气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总报告。

  6.2应急评估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5月份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在5月底前上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应对本辖区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对上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评估要求与市评估要求相同),并将评估结果于4月底前上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1.1组建应急监测队伍

  以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确保应急期间能够完成环境监测任务。以市气象局为核心组建天气状况监测和预报队伍,及时发布气象信息,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组建应急专家库

  市专项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期间对重污染天气及其影响进行正确的预测及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7.1.3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市卫健委依托所属各大医院建立应急医护组,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时,能够迅速完成紧急医疗救护等工作。

  7.1.4组建应急督查队伍

  市专项指挥部指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应急督查队,对重污染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的限产、停产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应急措施能落到实处。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7.4其他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将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市专项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8.2预案培训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8.3预案演练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4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本预案印发15日内报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附则

  9.1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来源: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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