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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020-10-13 08:35:00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全市自然资源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86)要求,制定《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出现持续不利气象条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除外),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需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三、组织体系

  (一)市自然资源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组长由市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县局、分局和市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

  主要职责: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协调自然资源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自然资源领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自然资源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的日常工作;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督各区县局、分局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有关科室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依法开展督导检查;负责协调各区县局、分局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完成市自然资源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县局、分局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县局、分局成立自然资源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四、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实施方案》范畴。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自然资源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按预警信息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区县局、分局可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行更为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三)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降低一级污染水平的目标,切实将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到位。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停止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矿山开采、矿石破碎等作业中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清单执行。

  Ⅲ级响应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Ⅱ级响应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矿山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Ⅰ级响应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矿山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四)响应终止

  市政府发布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六、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告

  各区县局、分局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二)台帐管理

  市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局、分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重污染天气应急检查巡查记录、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总结等。

  (三)总结评估

  各区县局、分局于每年5月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等。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市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淄博市资源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来源: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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