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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工作方案

2020-11-12 07:46:00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哈尔滨大庆绥化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工作方案(试行)》,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方式

  采取“地市持续自查、省级强化监督”的方式,在各地不间断自查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开展跨区域交叉互查,以哈尔滨、大庆、绥化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区域以及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涉及的“两市两县两景区”为重点,覆盖全省。坚持“一核心、一公开、三严查、五主攻、五协同”的“11355”工作方法,以及“盯住空气质量预警预测、盯住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盯住环境监测数据异常点位周边污染源,严查重点区域污染、严查重点时段污染、严查重点行业企业,提升技术督查能力水平、提升法律法规精准适用能力水平、提升全民行动共享共治能力水平”的“三盯三查三提升”总体思路,根据环境监测部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针对3日内可能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地区,按照“联防联控,统一尺度”的原则,开展强化监督(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所辖地区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划分)。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15日,每轮次工作时间为7天。在5个标志性战役、3个专项行动以及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中,重点突出秸秆禁烧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燃煤锅炉现场检查以及城市建成区内原煤散烧治理四项重点工作,并与三个严查紧密结合。

  (一)严查重点区域污染。一是对2017年、2018年、2019年以及2020年1-9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较差的监测点位周边5公里范围内污染源,特别是燃煤锅炉、前店后厂、城中村棚户区进行排查,形成污染源清单,掌握排污情况,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快速反应,有的放矢。二是重点关注建成区特别是上述区域内原煤散烧问题,推动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工作。三是根据不同季节城市中心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染特点,将管控点源和面源相结合,减少相互影响。对城市中心区、城市上风向、城乡结合部和大气环境质量同比下降的区域加大管控力度,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

  (二)严查重点时段污染。一是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针对3日内可能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地区,提前组织省级强化监督、地市同步自查,提前介入,削峰降频。二是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减排名单内排污单位各项限产减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加强启炉阶段和夜间执法检查,严查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冒黑烟”问题,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三是将强化监督工作与正在开展的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督查相结合,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秸秆禁烧督查力度,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

  (三)严查重点行业污染。一是对钢铁、火电、供热、建材、焦化等行业企业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VOCs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对当地工业炉窑秋冬季错峰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防扬散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充分利用12369环境问题举报线索,与新闻媒体密切协作,对群众身边反映强烈的异味、餐饮油烟等生活扰民问题进行现场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做好环境问题“吹哨人”。

  (四)配合做好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2020-2021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25号),计划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组织实施10轮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春节期间除外),推动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措施落地见效。其中,我省除负责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重点区域39城市进行现场监督帮扶外,还有两项任务作为被监督帮扶对象。

  一是针对哈尔滨市等地区在特定时段容易发生空气重污染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将组织专项行动组开展专项帮扶指导,帮助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落实好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等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基础性工作,预防、减缓短时间重污染天气等区域性问题(时间预计为2020年11月9日至11月25日)。

  二是对我省重点城市秸秆焚烧情况开展专项帮扶(时间预计为2021年3月1日至3月17日)。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充分认识到秋冬季监督帮扶是推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落实落地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举措,在积极保障人员选派同时,做好我省作为被监督帮扶对象的两项工作任务,保障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

  四、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强化监督期间的总体调度安排、组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查处、检查情况总结报告等工作;大气环境处负责提请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实质进展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进行约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宣教处负责强化监督情况宣传报道和“两微一端”信息公开工作,适时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现场检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强化监督期间污染源监测技术支持和数据分析、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空气质量APP信息发布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强化监督期间提供必要的无人机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省生态环境安全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各市(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制定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各地报送的限产减排企业名单及减排措施提供给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合对企业限产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现场检查工作;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负责厅网站设立专栏及专栏内容信息公开工作。

  (二)人员安排。强化监督期间,重点地区每轮设置2-4个检查组,其他地区每轮设置1-2个检查组,全国“两会”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需加大检查力度,视情况另行通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考虑年龄结构、健康状况、业务专长、政治素养等各方面因素,与执法大练兵工作相结合,选派政治可靠、信念坚定、作风正派、自律性强、业务过硬的同志参加强化监督。派员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工作保障,节假日持续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安排调休。

  (三)联络机制。此次强化监督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各市(地)分别确定总联络人1名(局领导)负责强化监督工作联系对接、重要事项沟通协调,确定抽调工作联系人1名负责安排人员抽调事宜,确定材料报送联系人1名负责强化监督工作信息收发、整改情况反馈。各联系人应相对固定,如需更换,提前通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检查准备。各轮次检查组要按照方案要求和统一部署,对被检查城市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污染源监测、无人机监控,省生态环境厅视情安排。被检查城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每组配备1-2名环境执法人员参加现场检查。

  (五)问题处理。通过此次强化监督工作,严肃惩治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对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对适用行政拘留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企业进行帮助指导,视情可不予行政处罚。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下达查处通知,督促各地严肃查处整改环境问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请政府加大城市综合整治问题整改督办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整治环境问题。

  (六)全面整改。各市(地)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改环境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为工作目标,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监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指导帮助企业逐一整改落实。要适时开展后督查,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七)经费保障。各地抽调检查人员产生的费用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包括住宿费、补助费、燃油费、路桥费),各地检查人员执法车辆由派员单位安排。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检查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燃油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使用其它方式结算。公务卡额度不足的,派员单位要通过预先借支方式,将现金存入公务卡中,保障检查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强化监督工作结束后,以派员地市为单位,确定专人进行报销凭证收集汇总工作,填写报销表。每轮次报销周期为收到该轮次所有报销票据后30日内,超过60日未上报的票据不再予以报销。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组织部署。各地要严格周密部署,参照本方案制定当地工作方案,并制定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期间执法检查计划,于10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及执法检查计划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强化监督工作期间,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开展自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二)加强执法与监测、宣教、信访等协同工作。一是强化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联动,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及时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确保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查处。二是与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密切协作,适时邀请媒体记者参与现场检查,向社会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两微一端”宣传作用,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密切关注12369环保举报系统、生态环境信访信息系统等群众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参与执法监督。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及时受理、按时办结、准时答复。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监督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生态环境系统六项禁令精神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注重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因监督权力行使不当引发与监督对象的冲突,自觉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强化信息调度。

  1.自查情况。各地要及时汇总辖区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行动开始后每月5日前报送截至上月底自查情况,包括《大气执法检查汇总表(地方自查)》、《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每次报送时汇总执法检查开展以来全部情况。

  2.转办案件办理情况。强化监督工作开始后,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向被检查城市下达查处通知,各地要按照转办要求报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

  3.联络人及污染源信息。各地应于2020年10月26日11时前报送联络人员信息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限产企业名单、大气重点污染源清单。11月27日前报送监测点位周边5公里范围内涉气排污企业污染源清单(附件8)。

  4.整体报告。2020年12月22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2021年4月5日前报送强化监督整体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强化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的困难及不足、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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