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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钢铁企业被点名!生态环境部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2-01-13 15:30:00

  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2家钢铁企业,多家矿业企业,涉及污染物违规排放和危废存放等问题,十分典型。以下为生态环境部官方发布的原文:

  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布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问题精准化、智能化、社会化发现能力,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上述省份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特予表扬。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0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辽宁大连利用无人机精准发现线索查处固废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某钢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铁、炼钢工序产生的水渣、尾等工业固废在厂区内露天堆存,由于堆存总量多、面积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堆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过图像分析、面积测绘和信息标定,确定厂区内共存在22处工业固废堆场。执法人员随即逐一开展地面查证,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南部的3处炼钢渣堆场均未设置导流渠与渗滤液排水等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测绘得出3处堆场的占地面积分别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对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此处堆放了约10万吨工业固废。

  【查处情况】

  某钢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在日常执法和各类专项行动中的应用,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辅助锁定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并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十)江西新余对群众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企业外排污水流入周宇。根据举报线索,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核实,某钢厂的球团厂在对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进行清污作业过程中,造成沉淀池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废水沿雨水沟和集水井从该单位厂区东面围墙外的雨水口流入周宇。经取样检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50mg/L,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规定的浓度限值14倍。

  【查处情况】

  某钢厂球团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依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温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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