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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江:推进超低排放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2020-10-16 09:16:00

  本报记者 何惠平 实习记者 贾林海

 

  “全国共有228家钢铁企业6.1亿吨粗钢产能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的28家钢铁企业(3.3亿吨粗钢产能,占重点区域总产能的60%)正在开展评估监测工作。”9月2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在2020(第十一届)中国钢铁节能减排论坛上指出,“落实差异化管理政策,能够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重要作用,促进产业升级、技术进步、高质量发展,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钢铁行业三大减排措施成效超预期

  刘炳江表示,“十三五”期间,钢铁行业为改善全国空气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虽然钢铁产量远超规划目标,粗钢产量逐年增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超出预期,但由于行业三大减排措施成效超预期,抵消了钢铁增量的影响,实现了“增产不增污”。

  第一,化解过剩产能超预期。根据国发〔2016〕6号文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钢铁行业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压减粗钢产能1亿吨~1.5亿吨。目前,钢铁行业已经实现了上限目标。2017年,行业出清1.4亿吨“地条钢”,整体扭亏为盈,经营状况由2015年的普遍亏损转为普遍盈利。

  第二,工艺过程减排超预期。首先,电炉短流程炼钢工艺迅速发展,具体表现为电弧炉炼钢产能大幅增长、钢结构建筑得到大力推广、进口废钢政策得到调整等。其次,长流程炼钢工艺技术难点实现突破,具体表现为加热炉和热风炉低氮燃烧改造实现重点区域大规模应用等。

  第三,超低排放改造进展超预期。刘炳江介绍,全国共有228家钢铁企业6.1亿吨粗钢产能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的82家钢铁企业(3.3亿吨粗钢产能,占重点区域总产能的60%)正在开展评估监测工作。首钢、太钢、河钢、安钢、建龙等钢铁企业下属单位均在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推进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核心

  2019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明确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钢铁企业把超低排放改造贯穿于全工序、全流程、全生命周期,并形成企业理念和生产习惯。刘炳江对此提出3点建议:

  第一,要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力求“四真”。

  首先,企业领导“真重视”。要把超低排放治理工作作为整体生产设备的组合部分同等考核、投入、运营、维护,而不是作为“辅助设施”或“迎检设备”;技术人员要将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真实情况及时报告给决策者,企业领导人要对各种技术、各种参数倒背如流。

  其次,资金“真投入”。坚决杜绝最低价中标,严禁“豆腐渣”环保工程。

  再次,实施“真工程”。钢铁企业应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选择有业绩、有信用的专业公司进行超低排放改造,避免走弯路。

  最后,管理水平“真提升”。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要重视全方面的提升。治理工程是“硬件”,管理水平是“软件”,只有“软硬件”都做好才能做到长期稳定超低排放。

  第二,要点线面全流程控制,力求补短板。

  刘炳江直言,当前,在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运输、环境管理、有组织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营维护和采样口设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此外,部分企业未按照可行性技术指南实施改造,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治理工程设备减配(活性炭脱硫脱硝设施省去换热器、除尘器省去烟气均布装置等)。同时,对监测监控体系的建立健全不重视。比如,全厂的DCS(集散控制系统)、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门禁和运输管理系统未按照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进行全面升级改造。

  他认为,钢铁企业环境保护制度设计亟待完善,应修订《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个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其中;增加清洁运输要求,将铁路专用线建设纳入其中,并作为强制性要求执行。

  第三,要做好评估监测工作,力求货真价实。

  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评估监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监测是企业自行监测的一部分,是自证达到超低排放的重要依据,也是自我诊断、自我提升的有效途径。完成改造后,企业应邀请水平高、能力强的专家和机构帮忙把关补漏。”刘炳江指出。

  他进一步指出,当前在评估监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有组织监测过程进行人为干扰。个别企业发现监测数据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就调整工况、降低负荷、更换原燃料进行监测,甚至采取一些措施干扰监测数据。二是委托没有资质、报价低廉的监测机构评估监测。三是企业无法自证清白,未实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全覆盖,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数据接入量太少,无法实现对无组织排放的集中有效监控,存在大量监管上的漏洞。

 

  对改造效果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政策

  刘炳江提出,应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效果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政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税收方面,为企业提供环保税收优惠、环保专用设备购置税优惠。

  第二,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均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不停产、不限产,而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应根据改造进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

  第三,在价格方面,对改造进度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刘炳江介绍,目前,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已经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江苏等省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

  他进一步提出,要对超低排放企业进行有效监管、长效监管;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企业,通过钢协、《中国冶金报》等平台进行公示,并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低排放企业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

  刘炳江建议,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应视情况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重污染天气应急绩效评级降级处理,并向社会通报,实现“良币驱逐劣币”。

  “钢铁行业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在这一方面,我们始终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我们有信心打造出全球最大的钢铁清洁生产体系。”刘炳江强调。

来源: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

编辑:徐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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