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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30%!多家钢企发布最新通知

2022-03-04 09:42:00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相较以往,新政策不仅让交易必开票成为废钢贸易的趋势,而且在以下几方面也有所调整:
  01  增加了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02  规定对违法财政返还、奖补的将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3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税需带票采购
  《公告》对回收再生资源相关发票进行了具体要求,除达不到起征点的自然人外,都要带票,免税的也要开普票,自制凭证要成为历史了。另外要求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除此之外,《公告》还新增加了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资质审查,确保政策红利真正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受益。其中包括:一是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合法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该部分销售收入不得退税;二是建立收购台账,并对台账的内容有详细要求,促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面采集和记录收购再生资源的信息,为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核查企业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了基础。
  在公告发出后,不少钢企也开始积极响应这一政策,截至目前,国内多家钢企发布了废钢采购需按照新政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也需要提供)。具体情况如下——
  ·镔钢集团通知:
  为维护与废钢供应商的持续合作关系,将集团公司采购废钢的发票合理、合规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有关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集团公司收购的废钢严格按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简易计税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
  ·新三洲特钢通知:
  为落实好财税2021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要求,自2022年3月1日起,各供应商必须就销售的废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保证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有因增值税发票违规违法所引发的各种后果,我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供商的责任。
  ·沙钢通知:
  根据国税总局文件,自2022年3月1日起,废钢加工供应公司的业务供货方必须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抓紧时间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注册的同时选择一般纳税人。
  ·鸿泰钢铁通知:
  各废钢供货单位:根据国税总局文件,自2022年3月1日起,废钢供应商的业务供货方必须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抓紧时间进行市场主体注册。
  ·西城钢铁通知:
  各废钢供货单位:根据国税总局文件,自2022年3月1日起,废钢加工供应公司的业务供货方必须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抓紧时间进行市场主体注册。
  ·联鑫钢铁通知:
  2月28日停止现金收购业务,销售送货必须带3%,请没有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客户抓紧时间到实际交易发生地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江苏淮钢通知:
  临近月底,涉及税改,且厂家不能及时卸完货,造成发票不能及时开出,所有2月27日至2月28日的废钢车,暂时不结算,等到3月份的价格明朗后按实时价格结算。
  ·马钢诚兴通知:
  3月1日起做以下通知:一、各废钢供应商就销售的废钢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3%、13%)所提供发票必须保证真实合法,保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二、尚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废钢货源组织者(自然人),根据增值税发生地原则,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开具发票(1%、3%)。三、自然人供应商不带票供货,货款结算周期暂时调整至10个工作日。
  ·江苏长强钢厂通知:
  根据国税总局文件,自2022年3月1日起,废钢加工供应公司的业务供货方必须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抓紧时间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注册的同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仅限江阴税票)
  ·鲁丽钢铁通知:
  废钢最新税票规定:3%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助4%,需国税局代开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助2%,除需国税局代开发票外;增值税普通发票,补助1%;13%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助11%,供应商需是国有企业控股公司。

来源:财政部网站、今日钢铁等

编辑:张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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