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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2020-06-08 11:07:0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6 月 4 日,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及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本数)中期票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方案 

  (一)发行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务融资工具品种:中期票据 

  (三)发行规模: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 

  (四)发行期限:期限不超过5年 

  (五)发行方式:由发行人聘请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六) 发行利率:根据发行当期市场利率,参考市场同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等,由公司和承销商协商确定 

  (七)发行时间:在注册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需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择机发行 

  (八)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银行负债及其他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项目。 

 

  二、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事项: 

  为顺利完成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工作,公司董事会同意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等与中期票据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二)聘请中介机构、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三)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有关事项手续;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中期票据的审批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注册后实施。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6 月 06 日

来源:新钢股份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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