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 年 2 月 19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2 月 1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霅水桥路 618 号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2 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兴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95,644,94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8.605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82,401,02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5.3153%。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3,243,91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2903%。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3,572,38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3719%。
(五)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所律师列席本次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2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议案 同意 195,644,94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扩建 180 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 的议案 同意 195,644,94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锂矿资源系列综合价值提升研发项目的议案 同意 195,644,94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白市村化山瓷石矿年产 300 万吨锂矿石技改 扩建项目的议案 同意 195,644,94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徐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