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贾林海
12月12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第79号公告,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这是我国自2009年取消钢材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16年后再次实施。对此,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陈雷鸣第一时间接受了《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针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解读。
《中国冶金报》记者:时隔16年再次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有哪些考虑?
陈雷鸣:这是应对当前我国钢铁行业面临的多重挑战的必要之举。
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我国钢材出口量达到1.077亿吨,同比增长6.7%,全年有望超过2015年1.12亿吨的历史高位。破纪录的背后却隐藏着结构性矛盾。今年上半年,我国钢材出口量达到5815万吨,同比增长9.2%;出口均价为699.3美元/吨,同比下降10.3%;出口金额达到406.6亿美元,同比下降2%。同时,低附加值初级产品出口量激增。今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出口钢坯589万吨,是去年同期的3倍,但出口均价同比下降15.3%。更为严峻的是,我国钢铁行业遭受的贸易摩擦案件大幅增多。自2024年以来,我国钢铁行业已遭遇50多起反倾销案件。这种“以量补价”的出口模式,不仅增加了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还容易引发更多的国际贸易摩擦。
实际上,第79号公告并非孤立的政策,而是与近期一系列钢铁行业政策高度衔接的。今年9月份印发的《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明确提出,要强化钢铁产品出口管理,维护出口竞争秩序,优化钢铁出口产品结构。第79号公告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举措。第79号公告还提出,“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执行”,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中国冶金报》记者:哪些钢铁产品将受到重点管控?
陈雷鸣:根据第79号公告,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钢铁产品涉及300个海关商品编号,涵盖了从原料到成品的全产业链条。从具体类别来看,有原料及初级产品,包括非合金生铁、再生钢铁原料、钢铁粉末等;有中间产品,包括矩形截面钢坯、连铸板坯等;有成品,包括热轧卷板、冷轧卷板、涂镀产品等。
值得一提的是,许可证申领程序明确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凭货物出口合同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办理。这一规定将产品质量检验作为出口的前置条件,有助于从源头上提升我国钢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中国冶金报》记者:新政策对钢铁行业有何影响?钢铁企业应怎么做?
陈雷鸣:这一政策对钢铁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遏制低附加值产品无序出口。今年上半年钢坯出口量激增但价格下跌的现象,反映出部分企业还停留在价格竞争的初级阶段。通过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合规成本将增加,从而倒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二是有助于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这一政策可以引导企业优化出口市场布局,减少对已实施高额反倾销税的传统市场的依赖,拓展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
三是有助于促进企业加速绿色转型。今年是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第一年,也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征收碳关税前的关键过渡期。这一政策将助推企业加速绿色转型。
对于钢铁企业而言,必须积极适应并执行新政策。首先,要及时了解纳入管理的具体产品目录,提前准备出口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申领材料。其次,要加大研发投入,开发高端、绿色钢铁产品。最后,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出口许可证申领要求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不仅是合规要求,还是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品牌价值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