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郝淑慧)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矿业权出让底价要遵循市场规律,接近公开、公平、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由出让人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时,出让人可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结果作重要参考,也可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确定。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需要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情形有3种,分别为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非油气矿产已完成普查工作或油气矿产已完成圈闭预探工作的;以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
此外,在竞争性出让时,未成交的矿业权再次出让的,可对矿业权出让底价进行上浮或下调。矿业权出让底价在出让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自然资源部出让矿业权的,可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