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被称为“工业血液”,是当今世界可替代程度最低的一种能源,是现代工业文明的基础。原油国际贸易定价机制经历了由寡头垄断定价、政府销售定价等垄断定价机制向更加市场化、自由化定价机制的转变,并最终形成以期货价格为基准的“公式定价”。
19世纪末~20世纪20年代,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在国际原油贸易中实行垄断定价。1870年,洛克菲勒创建了美国标准石油公司。1900年,该公司已经控制了美国国内原油销量的84%和原油出口量的80%,以及国内铁路润滑油市场销量的98%。1911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反垄断法》,该公司因此解体,但直到20世纪20年代,该公司及其独立子公司都垄断着美国及国际市场的原油定价权,原油国际贸易依旧实行寡头垄断定价机制。
1928年,荷兰皇家壳牌集团、英国石油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3家石油公司达成了瓜分世界石油市场的“阿克纳卡里协定”。随着另外4家欧美大型石油公司的加入,组成了石油“七姊妹”的卡特尔组织。这一时期,原油采用“基点价格制”来定价,即以墨西哥湾离岸价格加上从墨西哥湾到消费地的运费来确定到岸价,以确保来自波斯湾和世界其他地方出产的原油与美国国内生产的原油取得同样高的价格。即使原油是在美国以外地区生产,石油“七姊妹”也将收取从美国到消费地的虚高运费。
1930年后,中东原油产能快速增长,从1930年占世界产量的5%快速增加到1940年的17%,成为国际原油新的主要生产和出口地。1945年,阿拉伯海湾地区的原油生产商把中东原油和成品油的到岸价改成以产地价格加上由阿拉伯海湾运到目的地的运费来计算,与美国墨西哥湾“基点定价”机制并行,史称“双重基点价格制”。阿拉伯海湾地区的原油也因此在中东周边地区更具价格优势,中东地区的原油产业开始崛起。
从本质上看,不论是以墨西哥湾为基点价格,还是增加了阿拉伯海湾之后的“双重基点价格制”,都是石油生产商通过协商确定的石油价格,都体现了拥有垄断力量的生产商定价权。以价格确定方式而言,基点价格还是属于“一口价”定价模式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