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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11-25 10:25:0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2018〕18号)《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冀〔2005〕10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定市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

  (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政府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大气办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评级,科学管理。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预案体系

  市级应急预案、市成员单位实施方案、县级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方案”)构成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体系。

  县级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到位,能够准确及时的上传下达预警信息,并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实施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

  负责组织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大气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成员单位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保定供电公司。

  (四)专家组

  专家组由生态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监测预报组

  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六)督导检查组

  市大气办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四、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气象台,根据本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同时还要积极研究、探索,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5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控中心通报,市环境监控中心发起会商。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及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技术人员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五、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政府应提前72小时(3天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区域预警文件时,市政府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应急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区域橙色预警,由主管副市长审批;发布红色预警,由市长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市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按照时间节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政府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省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六、预案修订

  预案内容包括:预案文本、、重污染天气正面清单(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清单、战略性新兴产业清单、重点出口企业清单、先进制造业清单、小微涉气企业清单)、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等。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涉气生产工序,确保真实准确。要逐个排查涉气企业,做到无遗漏、全覆盖;要逐一摸清涉气企业生产工艺、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要明确涉气企业的涉气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优先管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要对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升级改造的企业、正在建设或建成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企业,已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统计,做好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准备。长期停产的企业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

  (二)精准开展绩效评级

  1.绩效评级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绩效评级有关规定,对明确绩效评级的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对工业企业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未明确绩效评级的行业,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评级指标,明确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应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绩效评级指标进行审核,确保全市范围内同一行业的绩效评级指标保持一致。

  2.绩效评级原则

  (1)“短板”原则。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否定”原则。原则上,存在以下八方面问题,不得评为A、B级:两年以来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自动监控数据不能稳定达标,出现多次超标的;存在无证排污、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情况的;群众反映大气环境问题突出、来信来访较多的;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没有按照整改要求按时完成整改,或者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电厂、锅炉等使用燃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铁路运输,或清洁汽车运输比例低于80%的;列入当年去产能、退城搬迁任务,10月底前未完成年度任务的。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或严于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绩效评级标准,对所辖企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工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应在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填报减排清单

  1.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2.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政府、开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中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并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按照省、市要求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新增信息;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单独填报清单,明确供暖户数、面积、温度以及替代方案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四)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正面鼓励清单制度。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1.工业企业

  包括绩效评级为A级企业、环保“领跑者”企业,污染治理高效并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先进制造业,以及零排放和小微涉气企业等。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对此类企业开展核查,逐一摸清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治理设施、排污状况等,逐一开展评估。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帮扶提出治理方案,尽快进行整改,确保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对重点出口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生产任务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2.重点建设项目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应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市、县级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应开展走访帮扶,全面排查,严格治理标准,组织达标评估验收,根据本地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地重点建设项目正面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应达到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即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围挡100%、物料堆放苫盖100%、出入车辆冲洗100%、施工地面硬化100%、拆迁湿法作业100%、渣土密闭运输100%),实现“两个全覆盖”(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土石方作业雾炮全覆盖,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设立专业扬尘管理监督员,工程主体作业层防尘网全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3.保障类企业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生产类企业,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保障的工业企业。此类企业应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原则上,此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评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保障类车辆

  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运输物料的车辆等。原则上,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特种车辆和运送氨水等危化品车辆除外)。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审核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限向省大气办备案;要协调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为保障类重型载货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五)严防“一刀切”

  预案修订,应结合本地实际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大气办工作要求,细化工业企业应急响应措施,完善“一厂(场)一策”工作内容,严防“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1.严防响应“一刀切”。区域应急响应时,按要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2.严防限行“一刀切”。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

  市主城区、县(市、区)、白沟新城建成区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每日的限行时间为早7:00至晚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时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3.严防措施“一刀切”。炭素、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在不通管道天然气的区域,承担居民供暖、供气及保障下游企业基本用气安全的企业,根据焦炉煤气产生量和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对国家和省未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业,可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难以满足减排比例时,各地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危废、垃圾发电(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以及小微涉气企业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严禁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六)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编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七、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市政府发布城市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也可根据我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接到省大气办区域或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按照实际情况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按接到的预警级别响应。

  (三)不同级别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具体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见附件1)。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白沟新城建成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未办理市区通行证的货车驶入;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白沟新城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采取停工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冰冻期除外)。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根据重污染程度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见附件1)。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白沟新城建成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白沟新城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混凝土浇筑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采取停工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冰冻期除外)。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根据重污染程度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见附件1)。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白沟新城建成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④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冰冻期除外)。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授权市大气办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核准并向社会发布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市大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检查等机构,做好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财力保障。

  市、县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预报预警队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制度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制定非重污染天气期间、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及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等。特别是要防止散煤复烧,建立市、县、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进一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对问题久拖不办、整改不力的,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曝光、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等措施。要突出“稳、准、狠、快”,有力推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八)医疗卫生保障

  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九、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10:00前,向市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内容包括预警发布情况、企业停限产名单及减排量、每日出动检查人员、车辆、检查企业数量及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急响应终止后的次日16:00前上报应急响应措施总结。

  市大气办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次日,向省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

  市大气办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市大气办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十、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市大气办、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市大气办、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市大气办备案,市大气办统一汇总后,向省大气办备案。

  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应向所辖区大气办或所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

  十一、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大气办备案;备案完成后15日内,市大气办将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预案一并报省大气办(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

  《保定市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由市大气办印发,内容包括:1.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正面清单;2.保定市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正面清单;3.保定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正面清单;4.保定市重点出口企业正面清单;5.保定市先进制造业企业正面清单;6.保定市保障类工业企业正面清单。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凡与《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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