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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8-12 07:53:00

  各设区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和省大气办《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为规范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工作,科学实施差别化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A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

  二、保障类、环境基础设施类、战略新兴产业类、军工类企业,以及纳入江苏省环保信任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允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三、建筑施工类企业(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除外),仍按照《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地可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9月15日前,各设区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豁免企业(工地)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于9月25日前向社会发布并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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