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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印发《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6 09:48:00

  为认真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定于2021年6月至9月,在全省(江苏省,下同)范围内开展“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行动”,督促企业全面辨识管控和报告安全风险,全面消除冶金等工贸企业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全力压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实施精准执法、规范执法,指导帮助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防止一般化、简单化、重复式等粗放式检查,优化营商环境;通过上下联动、观摩示范学习等形式,锻炼执法队伍,提升执法效能,全力以赴保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方式

  整合省市县业务骨干力量,组建执法检查组,采取“三位一体”行政执法模式,利用百天时间,对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抽查,实现省对市全覆盖,市对县全覆盖。

  (一)“省带市”执法检查。省级检查组每周安排对1个设区市的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抽查检查,设区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监管业务处室和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县(市、区)相关业务科室和执法队伍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具体分组安排详见附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省厅负责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手册,组建省级执法检查组,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对每个设区市,抽查2~3个县(市、区),随机执法检查重点企业3~5家。

  (二)“市带县”执法检查。参照“省带市”执法检查模式,组建市级执法检查组,采取“三位一体”的模式,统筹安排对所辖县(市、区)、功能园区的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抽查,实现设区的市级对下一级地区全覆盖。对每个县(市、区)、功能园区,随机执法检查重点企业3~5家。

  (三)研讨提升。每周的执法检查结束后,召开执法检查工作座谈会,交流心得体会,查找短板不足,研究改进措施,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在观摩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执法抽查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抽查检查范围

  冶金等工贸行业中涉及金属冶炼、涉爆粉尘、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近年内连续发生亡人事故、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入失信惩戒名单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企业。

  (二)执法重点内容

  1.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是否存在应急管理部重点执法事项所列情形: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9)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10)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11)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13)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14)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15)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16)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17)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18)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19)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20)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21)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22)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3)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25)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2.企业是否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是否按《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省政府令第140号)要求,落实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4)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7)未按时限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报告。

  (8)进行零风险报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是否存在省级重点执法事项所列情形(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精准执法。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选择重点执法企业,围绕重点内容,实施精准执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执法抽查检查任务。要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围绕重点执法事项,对企业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重点设施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

  (二)规范执法程序。检查中要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工作模式。提前做好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进行执法告知;检查中企业有关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客观规范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后进行交流反馈,注重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帮助企业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三)严格执法处罚。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盯住不放,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整改,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完善闭环管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严格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跟进落实进展情况,坚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系统使用。各地要提升全省执法系统的应用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系统运行、使用、考核等管理规定,确保所有执法行为全流程上线入网。要做到执法可视化,数据实时能上传,文书随时可查阅。对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等3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要按照执法系统中的“三年专项整治”的重点执法事项来开展执法。

  (五)注重长效常治。各地要认真研究“百日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归纳总结“百日行动”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使之固化为制度规范,形成长效机制,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水平。要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严打违法”与“规范执法”并重,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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