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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指导意见》中,这5个增强资源保障的举措值得关注

2022-02-10 09:30:00

贺宗春

  1月20日,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钢铁工业“基本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资源供应稳定、技术装备先进、质量品牌突出、智能化水平高、全球竞争力强、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格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指出,铁矿石资源保障问题仍然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影响我国钢铁行业安全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指导意见》把“资源保障大幅改善”作为钢铁工业“十四五”主要目标之一,着力建立稳定可靠的多元化原料供应体系,在严控新增产能、控制需求“天花板”之下,除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等举措外,5个旨在增强资源保障多元化的举措更值得关注。
  建立铁矿产能储备和矿产地储备制度
  增强市场多元调节能力
  大宗商品市场运行,通过“收储、释储”调控发挥资源配置“蓄水池”、市场运行“稳定器”、收入分配“调节器”作用,是各国实施资源安全战略的常规之举。我国于1953年建立国家物资储备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包括能源、矿产品和农副产品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系。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专门强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增强大宗商品储备和调节能力,发挥战略储备的稳定市场功能,把“多元保障、强化储备”“产供销储一体化体系”作为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的核心支撑。铁矿石作为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建立储备制度有望成为平抑市场价格、保障产业链安全的重要调控手段。从操作层面看,铁矿石国内用量巨大,用传统的储备模式存在一定难度。“产能储备”和“矿产地储备”等新模式,将用新思维、新模式、新主体结合市场化方式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后续可关注上述举措涉及的“储什么”“谁来储”“怎么储”具体实施策略。
  鼓励企业开展港口混矿业务
  增强港口库存多元保障能力
  “鼓励企业开展港口混矿业务,增加港口库存,发挥港口库存对资源保障的缓冲作用”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后新增内容之一,也是钢铁产业政策首次将“港口混矿”纳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 “工具箱”。2021年,我国进口铁矿石11.2亿吨,港口常备库存约1.4亿吨,约合全年铁矿石消费量的10%,广泛分布在全国40余个不同规模的港口堆场。港口作为铁矿石供应链的关键节点和物流通道的核心枢纽,已逐步从传统货物转运场所转变为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4流汇集的交易集散中心、混配筛分中心。
  以往,海外矿山在矿区或东南亚中转基地进行混配需要承担高额的运输成本。随着我国陆续建成40万吨级码头,加之配备全流程自动化装卸系统,使得国内港口能够有效降低运输成本,且具备保税混矿功能,从而打破以往混矿只能在钢厂、矿山操作的常规。港口混配可以减少额外的污染和堆料耗损,取得最佳的混匀效果,提升入炉烧结效能,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浪费。2020年,中国五矿建成曹妃甸铁矿石混配中心,大型封闭的混匀料场和智能化配矿生产线具备粗混、精混、期货交割、保税、现货交易等多种功能。“鼓励企业开展港口混矿业务”举措如能加快实施到位,将通过整合、淘汰分散、粗放的混矿设施,推动港口混矿由粗混向精混过渡,构建港口“统一混矿、集中配送”的供应链新格局,有效发挥港口库存对资源保障的缓冲作用。
  有序发展电炉炼钢
  缩小铁矿石需求总量规模
  废钢是钢铁工业重要的铁素原料,是唯一可大量替代铁矿石的铁素原料,是可无限循环利用的绿色再生资源。用废钢生产1吨钢,可节约铁矿石1.65吨,降低能源消耗350公斤标准煤,少用1.7吨新水,减少1.6吨CO2的排放和3吨固体废物的排放。“有序发展电炉炼钢”既是钢铁产业调结构、降排放的需要,也是通过降低原矿需求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的需要。
  2021年,我国电炉钢比约为10.9%,世界平均电炉钢比为29.0%,除中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电炉钢比为50.6%。随着工业化进程推进,废钢资源逐步积聚,发展电炉炼钢短流程是必然趋势。在粗钢产量曾经突破1亿吨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电炉炼钢短流程发展均是在粗钢产量峰值区中后期开始兴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钢铁行业碳达峰,要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等。《指导意见》提出“2025年电炉钢产量占粗钢总产量比例提升至15%以上”,并制定了多项鼓励政策。在严控新增钢铁产能的“红线”之下,电炉钢的结构占比提升势必推动原材料需求结构的调整,从而缩小对铁矿石的需求规模,也将有利于推动钢铁行业“双碳”目标实现。
  完善废钢加工配送体系建设
  提升废钢回收与利用率
  废钢回收行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行业长期“散乱污”。废钢产生与回收存在明显的来源分散、品种复杂、规格杂乱、质量参差不齐等情况,而废钢应用领域高度集中于钢铁冶炼,钢厂具有相对规范的料型要求、验收标准及入炉尺寸要求,废钢加工基地作为归拢零散废钢资源,集中进行分类、筛选、加工处理等的中枢环节,发挥连接废钢资源端和用户端的重要作用,实现社会废钢资源回收、循环再利用的集散功能。
  自工信部2012年9月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来,截至2021年底,累计发布9批次符合准入条件的废钢加工企业名单,合计存续584家(剔除撤销资格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已达到1.6亿吨左右,实际年加工量仅为0.7亿吨,产能利用率较低。2021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废钢回收加工体系基本健全,利用水平显著提高,钢铁工业利用废钢资源量达到3亿吨以上。随着各项政策的实施,国内废钢将处于规模上升爆发期、政策支持红利期、行业整合提升期,废钢加工配送体系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废钢资源回收率与利用率,有效保障产业资源安全并助力钢铁行业提升绿色化发展水平。
  鼓励资源性产品和半制成品进口
  扩大铁矿石替代规模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生铁、直接还原铁、再生钢铁原料、钢坯、钢锭等资源性产品和半制成品进口。2021年受海外钢价高于国内、进口成本显著提升等影响,我国钢材累计出口量达6689.5万吨,同比增长24.6%;钢材累计进口量达1426.8万吨,同比下降29.5%,但这并非常态。国家于2021年5月1日、8月1日,分别取消了对146项、23项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目前钢材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已全部取消,后续钢材出口大概率会下降。在资源性产品和半制成品方面,2020年相关品种进口创历史新高,2021年有所下降但仍处高位。2021年,国内钢坯进口1371万吨,相比2020年进口1833万吨下降462万吨;生铁进口199万吨,相比2020年进口555万吨下降356万吨;直接还原铁进口155万吨,相比2020年进口345万吨下降190万吨。2021年我国放开再生钢铁原料进口,废钢进口55.55万吨,其中从日本进口39.2万吨,占总量的70.6%,数量虽然不大,但打开了废钢进口的新渠道。后续应关注该项举措相关政策的出台。
  前一阶段,钢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4部委上报了“基石计划”,即通过国内新增产铁矿、境外新增权益铁矿、废钢资源的开发,增加对铁矿石供给和价格的话语权。总体看,《指导意见》与“基石计划”一脉相承,在储备机制、港口混配、废钢加工配送、半制成品进口等方面有诸多新意,将在后续资源保障行动与市场运行中发挥出应有作用,也必将有利于钢铁产业长期稳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

编辑:张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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