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宏观经济

11部委: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2020年底前完成处置工作

2018-12-05 09:13: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4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要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通知明确,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提出要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

  自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幕开启至今,大部分行业去产能进程已经接近尾声。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剩下的无效产能多集中在“僵尸企业”,由于目前的制度安排,有一些“僵尸企业”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置。《经济参考报》记者也了解到,去产能企业负债水平处于高位,偿债压力较大,而且债务构成复杂,处置成为棘手问题,进展较慢。

  根据通知要求,要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其中,由“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借贷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被归为直接债务,处置方式是依据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

  针对由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债务,通知要求,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自主协商一致后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此外,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可按照产能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此外,一些制度梗阻也将被打破。通知明确,可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版权说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钢铁新闻网。媒体转载、摘编本网所刊 作品时,需经书面授权。转载时需注明来源于《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及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钢铁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 赞同其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3】 如果您对新闻发表评论,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 责任。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电话:010—010-64411649
品牌联盟
  • 燃烧装置2.gif
  • 湖南华菱集团.jpg
  • 山东钢铁集团.jpg
  • 1_看图王.png
  • W020190430461031429831.jpg
  • 首钢.jpg
  •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logo1.jpg
  • W020130618825601874406.jpg
  • W020130618825602778336.jpg
  • W020130618825603702632.jpg
  • W020130618825617201098.jpg
  • W020130618825606679805.jpg
  • W020130618825607505186.jpg
  • brand04.png
  • brand06.png
  • brand05.png
  • brand03.png
  • brand02.png
  • brand01.png
    read_image.gif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三区26楼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442120/(010)64442123 传真:(010)64411645 电子邮箱:csteelnews@126.com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杨贵生律师 电话:010-58137252 13501065895 Email:guisheng.yang@dachenglaw.com

    中国钢铁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0701626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