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宏观经济

僵尸企业直接债务分类处置方式:符合条件要破产清算

2018-12-05 09:11:00

  1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

  此次通知明确了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并且强调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相关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破产已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方式。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直接债务,将更加科学、有效。为防止政府对“僵尸企业”悄悄“输血”,建议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与办法,可实行问责制。

  破产已是不可避免的处置方式

  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已取得一定成效。例如,去年9月底至今年10月底,河南省完成处置1124户“僵尸企业”,共处置低效闲置资产175.6亿元。

  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此次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其中包括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

  通知显示,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

  “以前提过分类处置,但这是第一次把分类处置讲得这么具体。”李锦说,过去处置“僵尸企业”时,兼并重组是比较常见的方式。2015年~2016年,在当时的实际情况下,还曾强调处置“僵尸企业”要多重组,少破产。而目前相关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破产已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方式。此次分类处置中提到“破产”,也说明政府处置“僵尸企业”的决心更强,将用更加科学、有效的分类方法处置“僵尸企业”。

  并且,上述通知对破产提出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两种方式。李锦表示,这说明在采取破产方式时强调不是“一刀切”,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区别很大。

  “破产清算是企业没有了,但破产重整是企业还在。”李锦举例说,中冶集团对葫芦岛有色公司的破产重整,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有一部分是破产清算、有一部分是结构重组、有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整体可称为破产重整。

  此次通知也强调,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

  此外,对于“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通知提出可自主协商处置。并且,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

  对僵尸企业展期续贷要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处置“僵尸企业”已有成效的同时,死灰复燃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对此,李锦表示,经济发展过程中,钢铁、煤炭、水泥等生产资料价格出现周期性波动,使得一部分“僵尸企业”暂时“活”过来,但实际上这些企业并不具备长期生存能力,需要看清这一本质,下决心处置。同时,还有一些“僵尸企业”死灰复燃还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其“输血”有关,背后也是出于担心影响就业、影响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对救活“僵尸企业”抱有幻想。

  此次通知提出,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

  通知还强调,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落实好现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相关政策。

  为加强落实,防止地方政府“悄悄输血”,李锦表示,应该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与办法,用更加“铁”的手腕要求落实。建议建立问责制,防止地方产生说一套做一套的行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勇敢的把‘僵尸企业’的‘输血管’拔下来。”他说。

  对于外界关注的职工安置问题,通知指出,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交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显示,“僵尸企业”比例最高的五个行业分别是钢铁、房地产、建筑装饰、商业贸易和综合类。

  而上述“僵尸企业”占地面积往往较大。李锦也指出,钢铁行业“僵尸企业”在城市占地面积比较大,土地也成为“僵尸企业”抓在手里的救命稻草,往往想用于救活企业,而非用于职工安置。此次政策明确由地方政府收回土地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既能保障安置,同时也是清除“僵尸企业”的一个重要手段。

版权说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钢铁新闻网。媒体转载、摘编本网所刊 作品时,需经书面授权。转载时需注明来源于《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及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钢铁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 赞同其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3】 如果您对新闻发表评论,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 责任。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电话:010—010-64411649
品牌联盟
  • 燃烧装置2.gif
  • 湖南华菱集团.jpg
  • 山东钢铁集团.jpg
  • 1_看图王.png
  • W020190430461031429831.jpg
  • 首钢.jpg
  •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logo1.jpg
  • W020130618825601874406.jpg
  • W020130618825602778336.jpg
  • W020130618825603702632.jpg
  • W020130618825617201098.jpg
  • W020130618825606679805.jpg
  • W020130618825607505186.jpg
  • brand04.png
  • brand06.png
  • brand05.png
  • brand03.png
  • brand02.png
  • brand01.png
    read_image.gif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三区26楼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442120/(010)64442123 传真:(010)64411645 电子邮箱:csteelnews@126.com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杨贵生律师 电话:010-58137252 13501065895 Email:guisheng.yang@dachenglaw.com

    中国钢铁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07016269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