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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在“1+12”沿海城市开展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2019-01-02 20:42:00

中国冶金报 中国钢铁新闻网

记者 何惠平

 

    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其自然生态独特、地缘优势显著、战略地位突出,是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关键依托。近年来,渤海水质有所改善,但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高不下,重点海湾环境质量未见根本好转,海洋资源开发强度高、利用方式粗放,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瓶颈和公众关注的焦点。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已于11月30日联合印发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针对《行动计划》的背景、目标、任务及思路等问题,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8年4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对打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提出要打赢打好七大战役,强调“要制定具体作战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考核办法,确保3年时间明显见效”。 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周密部署。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渤海综合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Ⅴ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两类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

  《行动计划》确定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等四大攻坚行动,并明确了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

  一是陆源污染治理行动。针对国控入海河流实施河流污染治理,并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通过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实施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推进“散乱污”清理整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城市生活污染防治等工作;通过陆源污染综合治理,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

  二是海域污染治理行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治理,清理非法海水养殖;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进港口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是生态保护修复行动。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实施生态恢复修复,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实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

  四是环境风险防范行动。实施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开展环渤海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海上溢油风险防范,完成海上石油平台、油气管线、陆域终端等风险专项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

  对于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开展的地域范围,负责人表示,《行动计划》实施的范围是环渤海三省一市,重点是“1+12”沿海城市,即天津市及其他12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

  渤海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聚焦重点区域、考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整体目标,应与其他攻坚战协同推进。在《行动计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衔接:一是关于目标任务,注重与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等相关攻坚战的要求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任务重叠、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与其他相关攻坚战统筹衔接,将环渤海区域作为其他相关攻坚战的重点实施区域;二是关于资金安排,将统筹安排各攻坚战的资金投入,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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