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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企业违法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职难逃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2022-06-21 09:45:00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职责,各部门、岗位、人员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宜兴市应急局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紧紧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加大惩戒和警示曝光力度。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处罚企业责任人,责任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这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典型案例分析
  1.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了2022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但未实施)
  宜兴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对单位作出处罚款5.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沈某某作出处罚款0.8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主要负责人沈某某作出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力生环保化工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
  1.员工吴某某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其电焊工证已过有效期
  2.未在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宜兴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对单位作出处罚款4.5万元,依据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主要负责人裴某某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运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宜兴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六)项,对单位作出处罚款2万元,依据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主要负责人陆某某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中茂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
  1.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精密电火花成型机操作规程)
  宜兴市应急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单位作出处罚款1.4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主要负责人谢某某作出处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宜兴市中信电子器件厂
  隐患清单
  1.未对正在使用的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安全阀(一套)进行定期检测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宜兴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单位作出处罚款1万元,依据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主要负责人丁某某作出处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宜兴兴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岗位作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宜兴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单位作出处罚款1万元,依据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主要负责人蒋某某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大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对照问题
举一反三思考
是否已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相应措施?
  下阶段,宜兴市应急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各级精准执法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手段,聚焦各类危险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方面,针对相关违法行为,突出“一案双罚”,倒逼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质的提升。

来源:无锡应急

编辑:张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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