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将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届满。
同时,2020 年 1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出具《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 号)。
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于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 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为止。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其他相关事项包括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等均均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