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墨西哥国有石油公司PEMEX率先基于原油期货价格进行公式定价。而沙特阿拉伯政府则于1987年放弃官方销售价格体系,开始基于期货价格进行公式定价。公式定价本质上是基差定价(期货定价)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是不同的行业称谓有所差异。到1988年,基于期货价格的公式定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原油定价的主要方式。当买卖双方签订现货合约、远期合约或长期协议时,共同协商通过公式Px=PR±D来确定交货价格。其中,Px是所交易原油的价格,PR是基准原油的价格,D是所交易原油与基准原油之间的价差。
因此,在原油的国际贸易中,其价格协议更像是一份关于某一特定品种原油与基准原油之间的价差协议。价差不仅反映了原油品质的差异,也反映了各品种原油间相对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许多产油国,价差通常由他们在装货月的前一个月设定,并每月或每季度进行调整。例如5月份的价差,通常是在4月份由产油国根据3月份可获得的市场信息和数据发布。
而在公式定价中,通常采用WTI(美国西德克萨斯轻质中间基原油)、Brent(布伦特)和Dubai-Oman(迪拜-阿曼)等原油期货的价格,以及部分原油报价机构发布的指数价格(原油报价机构也多参考期货价格)作为基准油价,价格选取日期通常在交货日期前后,例如采用交货日期前后10天内基准价格的均值等。目前,销往亚洲的原油一般以Dubai-Oman原油价格为基准;销往欧洲的原油一般以Brent原油加权平均指数和即期合约价格为基准;销往美国的原油一般以WTI原油期货和ASCI指数(原油报价机构阿格斯发布的高硫原油指数)价格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