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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松山:仲裁裁决(申请人:江苏联慧)公告

2019-08-05 10:07:00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裁决(申请人:江苏联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进展情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的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慧”)诉本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该案”)之(2019)中国贸 

  仲京字第 132643 号裁决书,2019 年 7 月 26 日贸仲对该案作出了仲裁裁决。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公司已在 2016 年 5 月 20 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仲裁(申请人:常州联 

  慧)公告》(公告编号:2016-46)。 

  

  (二)2018 年 08 月 03 日披露了《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42)。 

  

  (三)2018 年 08 月 22 日披露了《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43)。 

  

  三、裁决书情况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贸仲的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1.根据中南大学能源环境检测与评估中心出具的“性能检验报告”,确认申请人每月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为 154.95 万元/月; 

  

  2.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无义务支付滞纳金。鉴于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与预付存在差额,被申请人应支付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与预付款之差额人民币 869.60 万元(不含税),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30 天支付,逾期按万分之五比率支付滞纳金; 

  

  3.酌情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48 万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驳回被申请人的反仲裁请求。 

  

  6.本案仲裁费用 1,158,060 元,由申请人承担 70%,即 810,642 元,被申请人承担 

  30%,即 347,418 元。反仲裁请求仲裁费 172,785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 2019 年度的经营业绩影响 

  较小,公司将严格执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 132643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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