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在省级统筹基础上,完善中央调剂金制度,加快全国统筹步伐,构建高质量养老保险制度。
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并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随着时间节点渐近,各地加速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特别是近一个月来,湖南、贵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时间表和路线图。湖南省7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管。自7月起,当期征缴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限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6月30日前的结余基金,除保留本级存放2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7月31日前全部上缴。
贵州省日前也表示,2019年上半年实现全省数据省级集中管理,确保7月1日组织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对2018年12月31日前未签订合作协议、未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基金的地区,结余基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额上缴至省级财政专户。
此外,河南省强调,2019年要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山西省提出,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集中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9年12月底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而江苏、陕西、广东、江西等多地也有相关部署。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除部分省份实现完全的省级范围内基金统收统支,大部分省份均为省级调剂金管理。有地方人社部门负责人坦言,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偏低,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弱;结余基金分布省市县(市、区),基金保值增值未得到有效发挥;基金预算收支缺口逐年增加,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削弱了省级统筹的能力。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所副研究员关博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伴随着社保征缴体制改革,以及缴费基数等关键参量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期准备已经就绪。
此外,各地前期均有不同程度的统筹管理基础,省级统筹也是下一步改革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快完善省级统筹已成为各地“必选项”。
“按照目前推进进程,明年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几无悬念,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纳入一个基金池,有助于实现省内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和公平。”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陈秋霖对记者表示。不过,他也指出,由于各地原有经济基础、缴费标准、基金结余不同,省级统筹的水平也会有一定差距。
对此,记者了解到,为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全国统筹打好基础,人社部等相关部门正抓紧研究出台关于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
“在中央调剂金制度实施后,全面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经是明确的改革方向。但各地基本政策不统一,制度结构‘碎片化’,基金管理分散化,都成为统筹层次进一步提升的梗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为深化改革进一步打开空间。”关博表示。
此外,在专家看来,省际基金不平衡问题靠省级统筹难以解决,需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在全国范围对基金进行适度调剂。加快全国统筹步伐,构建高质量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张冰子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养老保险基金地区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各地在费率、待遇水平、参保标准方面也存在不少差异。受人口结构、转轨成本等因素影响,各地支出压力也不同。另外,随着人口流动规模增大,养老保险可携带问题越来越突出。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将提高基金规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劳动者的跨地区流动。
关博建议,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做好制度宏观框架改革的同时,同步完善关键机制设计,加快构建适应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要求的待遇确定机制,完善指数化待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关键变量,推动制度权责关系更加清晰,保障水平更加适度,待遇支付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