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南钢股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项已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